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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副主席不赞成给党外人士出任正职设定比例(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8日 11:32 21世纪经济报道

  协商式的民主监督

  《21世纪》: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过程中,有个问题是大家比较关注的,就是在我国针对政府和执政党的监督机制设计中,民主党派的角色和地位如何体现?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罗富和:监督可以分为多种形式和性质的监督。

  民主党派和中国共产党是互相监督,属于民主监督的关系。从我国现在的政治发展的架构上来讲,民主党派和中国共产党之间不是一种由法律直接授权的监督。我认为,我们民主党派现在还没有这个能力来履行依法的对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所以民主党派对中共主要的还是协商式的民主监督。

  这种民主监督和国外的是不一样的。在国外,党派之间就是整天的互相指责和互相挑剔,这样的方式我认为在目前中国政治发展进程和中国社会的现实是不相符合的。这种监督形式撕裂和拉大了意见的分歧,会造成民众的悖离。

  我们民主党派就是通过自己联系届别的知识分子收集反映意见,通过党派的调研,对政府工作提出很多意见。公开的是,我们通过大量的调研提出提案,还有在政协大会上的发言。媒体没有看到的就是,在最高层的,中共中央重大政策出台和重大人事任免之前,都与民主党派进行沟通和交流,所以,民主党派和中国共产党之间的监督是各个层面的监督。

  这是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是一种能够在比较充分的交换意见的情况下进行的协商式的充分的民主监督。

  今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我认为,对于30年来中国变化的观察,不能只看到经济的发展,还要看到社会的进步,民主政治领域的进步。我们民主党派对这一点还是充满信心的。

  此外,我们应该看到,在我们国家的最高的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我们党派选举出优秀的代表进入人大,但他不是以党派的身份出现的,这也是一种监督的形式。

  还有民主党派的同志出任特邀检察员、督导员、监察员、审计员等,在多个环节对政府的决策进行监督,这都是很独到的制度。

  力促公、民办教育共同发展

  《21世纪》:您在本次两会期间,重点关注的话题是什么?

  罗富和:构建公、民办教育共同发展格局的问题。

  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满足了人们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促进了多元化教育格局的形成,推动并深化了教育领域中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为我国的教育现代化进程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但是,2003年开始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由于认识上的不统一,不同部门政策的不协调性以及民办学校自身建设的问题,处于体制之外的民办教育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办教育整体力量正在走弱,国有或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学校和独立学院的数量不断增长,真正意义上的民办学校逐步萎缩,民办学校在整体上走弱;二是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的待遇依旧不平等,具体包括,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教师的社会保障待遇、学生的优惠政策等都得不到有效落实,公、民办学校教师不能合理流动,民办学校教师流失现象日益严峻;三是民办教育间的无序竞争导致生存环境恶劣,比如,在教学、管理、招生、收费等方面出现混乱现象和严重问题。

  而且,当前在全国财政情况好转、政府教育投入日益强大、公办学校办学条件不断改善、教师待遇日益提高、民办学校原来与之竞争的优势不复存在的大环境下,民办教育的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21世纪》:对于改变这种情况,您有什么建议?

  罗富和:我认为,应进一步认识到民办教育发展不是解决政府财力不足的应急措施,而是具有多元办学,增加教育事业活力的深层作用。

  民办学校具有的体制优势、机制优势和时空优势对于公办学校乃至整个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借鉴和促进作用。

  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原意,从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进一步重申和明确“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

  我们在提案中建议,要鼓励公办中小学承担普及型国民基础教育,民办中小学承担特色型基础教育;公办高校将发展重点放在深化教学改革、努力提升教学质量与科学研究水平上;而民办高校则可以逐步从高端和普及端发展成为公办教育的补充。

  还有就是政府政策的支持上,为此,我们建议教育部出面,协调财税部门,对现行的民办教育税收政策进行修订,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缓征企业所得税。明确各类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改变现行以“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或“经费纳入国家财政专户管理的学校”作为税收优惠标准的做法。

  对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给予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具体说来就是,民办高等教育以所在地公办高校同类专业的教育事业经费作为衡量标准,收费相当或低于这一标准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高于这一标准的,对高出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制定独立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税务部门在征税时有法可依,也使民办学校明确自己的税收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财政性教育经费预算中开列民办学校资助项目,做大、用活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在学校内涵发展方面给予更大的扶持和激励。借鉴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专项资金的方式可以帮助民办学校克服资金困难,改善办学条件,开发校本课程,优化专业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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