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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亟待修改(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7日 10:25 中国经济周刊

  例如,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这就出现两个问题:第一,对“机动车”没有明确界定,容易造成对这一方面工伤事故享受待遇的标准差别。

  第二,仅限定了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况,排除了其他交通工具的伤害事故,诸如船舶和飞机等,这样显失公平。

  还有,《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该规定对申请时间规定得太短太死。在现实社会中,因为时间太短无法被认定,致使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护。

  我认为,首先应当延长申请时限,其次要引入法定时效中断、中止制度,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事实上,我认为应当对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做出更详尽的规定,增强可操作性。比如,与《职业病防治法》、《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协调起来,把“过劳死”列入到职业病的范畴之内,让那些承担高负荷的劳动者也能享受到同等待遇。此外,明确工伤保险受理时限也是修改的重点。

  条例能否升级为法律

  《中国经济周刊》:除了上述问题,您认为还有哪些问题应该成为《条例》修订的重点?

  梁智:我认为《条例》还存在着一个重大缺陷:就是工伤和职业病人员康复制度的构建问题。

  从人道主义角度看,那些遭受工伤或者职业病的人们,受到侵害的不仅仅是躯体,还可能是精神层面的伤害。而且,往往由于一个因工伤而落下残疾的成员,会把整个家庭都拖进了长期的,甚至永远无法恢复的经济困境当中。

  换言之,从表面上看,工伤事故击垮的是一个人,但实质上,很可能会把他所供养的家庭都一齐拖进了痛苦的泥塘而难以脱身。

  政府应该通过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建立起一种工伤、职业病康复救济制度,使这些人恢复健康,返回到工作岗位,帮助这些伤者和家庭抚平伤口,回归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之中。

  对于这样重大的制度缺失,对于这样一个特殊群体,政府应该高度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和紧迫性,这不是几条或者几十条建议就能完全表达的。

  我个人认为,我们不仅要通过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来进行制度构建,甚至应该上升到出台相关法律来加以保障,才能完成这样一个艰巨的任务。

  《中国经济周刊》:您和一些学者向全国人大建议,应该尽快制定并出台《工伤保险法》,这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梁智:从法律位阶上看,《工伤保险条例》只不过是一个行政法规,其约束力和执行力远不及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国家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其修改一个行政法规,还不如直接由全国人大进行立法。

  我们正在紧锣密鼓地修改和制定《社会保险法》。我们常形象地比喻,社会保障法律是整个社会的一个稳压器,而工伤保险又是社会保险体系当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最终我建议:由《社会保险法》作为基本法,构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制定《工伤保险法》作为特别法,专门对工伤保险相关事务进行规制。

  通过建立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来达到分散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保护劳动者、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实现我们国家长足发展必备的基础——社会和谐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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