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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法财产应当受到尊重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7日 08:00 每日经济新闻
    许斌

    全国人大代表、物权法起草人之一、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透露的,正在广泛征求专家学者、被拆迁人等各方意见的《城市拆迁条例(草稿)》中拟定的“要以政府为拆迁主体来进行制度设计”,其实是对既往拆迁模式的进一步强化,而不能看作“最重要的一个理念上的变化”。

    其实,开发商从来就不是拆迁主体,充其量只能算是政府意志的承办者、执行者,自然,公众更不是拆迁主体,自始至终,拆迁主体就是政府。

    但是,在开发商冲锋在前,作为政府意志承办者、执行者成为表面上的拆迁主导者时,被拆迁者还能抱有与之讲道理、相抗衡的希望,还可以寻求政府帮助,如果直接让政府主导拆迁、直接落实自己的意志,则监管者、仲裁者没有了,这一切都变得毫无意义,在强大的国家权力面前,每个人都只是一粒沙子。

    只有寄望于政府的主导百分之百公正,但政府本来是既得利益者之一,如何拆迁、如何给予补偿,直接关系到政府利益,且如何具体操作几乎又完全取决于政府单方面的意志,寄望政府更多地考虑被拆迁者的利益并不惜因此大幅度损害自身利益。纵然是政府有心实现百分之百的公正,实际上,也依然会有心无力。

    能够将这千头万绪的现实利益纠葛整理清楚的只有千千万万个被拆迁者自己,我的财产就应该由我做主,这样才能够实现拆迁过程的公平、公正,大一点说,就是在维护我们每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这一思想,己经体现在《物权法》中了。

    我的财产我做主,城市发展并不会因此遭受到多大程度的阻挠。诚然能列举出一些很极端的例子证明在国外很多地方,为了维护个人“我的财产我做主”的权利导致有多少重要工程不能开工的极端例子,但纵然在国外,这些不也是很极端的例子吗?就是在这种对于个人合法权益的极端维护的过程中,国外城市一样发展到了远远比我们高的水平上。

    这样做是不会提高社会发展成本的,社会为发展所支付的成本,并非取决于投资而取决于市场价值。是市场价值决定了开发商能够支付的拆迁成本限度与被拆迁者的要价欲望,无论拆迁成本多低,开发商还是会依据市场价值销售自己的发展成果,反之,拆迁者的要价欲望过高,远远超过其市场价值,超出了开发商的承受能力,开发商就会选择退出,双方平等博弈、利益共享,共享合理的利润,谁也不能依靠强权通过掠夺对方成就自己的暴利,谁也不可能单方面提高整个社会的发展成本。

    政府确实能为了公益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实施强制拆迁,但必须首先建立起一套严密的程序用以确定什么是公益,程序的主要监控对象就是政府。《物权法》在此方面存在严重瑕疵,即只规定了公益优先原则而没有规定确定公益的程序,这样就又变成了政府自说自话,政府想说是公益就是公益、政府说不是就不是,为政府合法逾权牟利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即便是为了公益需要,也必须给予被拆迁者足够丰厚而不是大致相等的补偿。无论确定公益的程序公正与否,被拆迁者都蒙受了损失,除具体的财产损失之外,更主要的是抽象权益的损失,为此,社会必须予以补偿。公益,本来也是可以量化的,如果所谓公益,在量化之后的价值还不足以相对丰厚地补偿少数一些被强行拆迁者,它就是虚假的公益。

    以往在拆迁过程中出现这么多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没有确定、并切实维护我的财产我做主的原则,是这一原则的确定、并能切实维护与否决定了既存问题的能够解决与否。政府要退回到中立的监管、仲裁者的地位上,不要打造万能政府,不要将自己与具体的巨大现实利益绑在一起,那样会失去公正、失去公信。

    我的财产我做主,只有这样,合法财产才会真正受到尊重、不容任何力量侵犯,这一维系社会稳定的基石才得以坚固。(摘自《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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