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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并不超前绝非过度保护劳动者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 10:49 南方日报
《劳动合同法》热点追踪 一石激起千层浪。《劳动合同法》在近几天的全国“两会”上引起了诸多争议和讨论。昨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刘友君代表认为,《劳动合同法》符合中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并不超前。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代表也认为,《劳动合同法》恰逢其时,绝非部分老板所言的“过度保护”。政府职能部门的代表,曾经参与《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律师代表,两个劳资双方“中间人”的观点如此一致。 反驳超前论和过度论 劳动保障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可以说站在了劳资双方的中间。刘友君在接受采访时反驳了“超前”论和“过度”论。 “我国现在已经是第四经济大国,改革开放30年了,对劳动者的权益难道不该保护吗?” “《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主要围绕签订劳动合同,借钱都要有个收条,难道产生雇用关系还不签劳动合同,这怎么会超前呢?” “可能有人认为现在劳动者文化素质不高,但我们不能因为大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劳动者都是初中以下学历就不保护他们的权益。企业缴交社保,天经地义,给你干活你就要解决他的养老问题。” “解除劳动合同给予补偿这一点,国家的用意是让你不要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随意性不要那么大,鼓励企业培训员工,提高员工技能,从而促进企业转型,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不能炒掉了再招一批。” “你说这些条款的内容是不是超前呢?是不是过度保护呢?”刘友君说,劳动者在任何一个环境下都是弱势的,资本是强势的。《劳动合同法》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并不超前。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成本之惑 受《劳动合同法》影响最大、意见最大的莫过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了。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在于《劳动合同法》确实增加了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用工成本。 “社会保险是按人头来交,企业雇佣的人越多,保险负担越重。”刘友君介绍,有些高新技术企业,利润高,但雇佣的人少,交的保险也相应很少。但劳动密集型企业可能利润少,但雇佣的人多相应地人力成本就会增加。 应对这种人力成本增加,部分企业采取了过激行为,甚至找出借口认为工人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但刘友君认为,这可能仅是企业一面之辞。“不愿意买保险可能有,但不愿意签合同是不可能的。保险暂时不能方便转移,所以不愿意。能方便转移的前提下,没人不愿意买。” 撤资绝对不能责怪法律 陈舒代表昨天在接受采访时也认为,《劳动合同法》现在修改太过草率,具体执行中的问题,还要实践去检验。陈舒与刘友君的观点非常一致:“起码对我们广东来讲,《劳动合同法》正是恰逢其时,我们不能去坚持高消耗低利用的人才资源政策。” 陈舒认为,当前很多人对《劳动合同法》都存在误解,虽然国家一再澄清,无固定期限不是铁饭碗,不是不能解约。但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忽视了法律初衷,甚至有人将部分地区出现的撤资潮归罪于《劳动合同法》。 陈舒解释说,包括珠三角在内的很多地区本身都涉及到产业升级换代,需要“腾笼换鸟”,把低端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转移出去。这种“撤资”是产业结构优化的必然结果,怎么能怪罪到一部法律身上? “看任何事情要看长远,企业强势、劳动者弱势是一种现实,《劳动合同法》绝对不是对劳动者的过度保护,也没有影响就业。”陈舒说,恰恰相反,现在的问题仍然是老板招不到工人。 -精彩言论 □我国现在已经是第四经济大国,改革开放30年了,对劳动者的权益难道不该保护吗? □借钱都要有个收条,难道产生雇用关系还不签劳动合同,这怎么会超前呢? □企业缴交社保,天经地义,给你干活你就要解决他的养老问题。 □不愿意买保险可能有,但不愿意签合同是不可能的。 ——刘友君 □起码对我们广东来讲,劳动合同法正是恰逢其时,我们不能去坚持高消耗低利用的人才资源政策。 □“撤资”是产业结构优化的必然结果,怎么能怪罪到一部法律身上? □劳动合同法绝对不是对劳动者的过度保护,也没有影响就业。 ——陈舒 徐林 谢思佳 郑佳欣 沈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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