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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省总工会:愿与张茵算用人成本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 09:54 大洋网-广州日报

  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进入实施阶段,各种说法不绝于耳,有的企业家提出要求暂缓实施该法,有的建议中小企业可以有豁免等。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女企业家张茵提交了要修改《劳动合同法》的提案,再次引发争论的热潮。

  昨日,广东省总工会作为全国首个省级劳方代表力挺《劳动合同法》的权威性和可行性,回应了社会各界对此法的质疑甚至责难。

  文/记者张顺美、廖靖文 通讯员周四根

  昨日,广东省总工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澄清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五大责难。省总工会副主席孔祥鸿强调,当前对《劳动合同法》不存在修改与搁置的问题,而是如何学习宣传贯彻实行的问题。

  据了解,今年1月3日,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到省总工会调研时,布置要求对《劳动合同法》实施进行专项调研。根据汪洋的指示精神,省总工会联合多个部门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对全省50家企业进行《劳动合同法》认知的专项调研,参与调研的企业包括国企、外企、私企等较大规模的企业。结果显示,“没有一个工人不知道《劳动合同法》”。孔祥鸿说,今年以来,广东各市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和企业职工参加社保的人数大大提高,其中汕头市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5%以上。但是另一方面,一些经营者对此法存在一些误读。有人提出要修改,有的说自己的企业是“弱势群体”,要求豁免,这都是不懂法的表现。作为一部新近出台的法律,要修改起码是一年以后的事情。

  全国政协委员张茵在“两会”上建议取消无固定期限合同。孔祥鸿说,若有企业认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会增加用工成本,我们愿意和包括张茵在内的企业主一起算一算,看看她说的是否合理。我们不否认个别职工会利用这个法律对企业提出不合理要求,但这不是主流,工会有责任教育引导。

  《劳动合同法》就要“偏向”劳动者

  “偏向”劳动者无可厚非

  责难一:《劳动合同法》偏向保护劳动者,没有同时保护企业。

  澄清:《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图是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它“偏向”劳动者没有错。当今中国劳动关系存在“强资本、弱劳动”的实际情况,这是经济全球化的一个负面结果。中国政府通过立法来扭转这种劳动力量、利益严重失衡的情况,无可厚非。

  并未增加企业用工成本

  责难二:《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工成本。

  澄清:这个是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对《劳动合同法》非议最多的一个问题。在调研中,一位经营办公用品的民企老板表示,实施《劳动合同法》后,他增加了约20%~30%的人工成本。他说,过去只用给五六成的职工买社会保险,现在要全买,过去加班工资比较模糊,现在不敢模糊了,过去“炒人”不用补偿,现在要补偿了。

  很多企业就是像上述这家企业一样,认为《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人工成本。构成企业人工成本的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如带薪休假)、住房公积金、加班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补偿等。前五个部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其他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只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补偿”是新规定。企业原本应该开支的费用实际上没有开支,现在把账都算在《劳动合同法》上,这根本不合理。

  用工自主权不等于随便“炒人”

  责难三:《劳动合同法》削弱甚至剥夺企业用工和分配自主权。

  澄清:调研表明,现在不少企业与职工签订3~5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由企业决定,到最后一年是否与职工续签第二个若干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决定权也在企业,另外,企业用人自主权不等于想炒人就炒人。

  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

  责难四:《劳动合同法》重新确定“铁饭碗”,不利于对职工的管理。

  澄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无确切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职工的“铁饭碗”,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只要发生《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所列出的情况,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何“铁”之有?另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有条件的。

  不能将就业问题归咎此法

  责难五:《劳动合同法》严重伤害尚未就业和流动就业的劳动者。

  澄清:解决就业要统筹进行,最主要是促进经济发展,归咎此法毫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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