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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信贷立法优化信贷资源配置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0日 03:51 金融时报

  访全国人大代表、人行武汉分行行长张静

  中央提出由稳健的货币政策转向从紧的货币政策,控制信贷总量、促进信贷结构优化调整成为当前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近日,记者就如何发挥信贷政策作用,优化信贷资源配置问题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人行武汉分行行长张静。

  记者:信贷政策是金融宏观调控政策之一,你如何看待信贷政策在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

  张静:我国经济中存在结构性不平衡现象,如区域不平衡、城乡不平衡、产业不平衡等,弱势地区、弱势产业、弱势群体等都迫切需要各种扶助。同时,我国经济体制尚处于转轨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尚处于逐渐成熟的初级阶段,市场主体的逐利性常常造成“市场失灵”,仅靠市场自我调节难以实现资源最优配置。

  我国信贷政策具有引导信贷投向、推动信贷创新、促进结构调整、辅助特定群体等多重目标,与其他货币政策相比,信贷政策在促进结构调整、扶持弱势群体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

  记者:据了解,你今年提出了“关于加快信贷立法,提高信贷政策效果”的建议。你为什么选择信贷立法作为提高信贷政策效果的突破口?

  张静:从我国信贷政策实践来看,信贷政策实施方式主要以“窗口指导”为主,通过“窗口指导”引导信贷投向,达到促进社会经济结构调整的目的。同时一些具体的信贷政策和产品,如小额担保贷款、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在扶助弱势群体、关注民生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窗口指导”效力降低,信贷政策执行不到位、货币信贷结构调控不尽如人意等等。

  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信贷政策制定的主体并不明确,信贷政策是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和组织实施信贷政策是中央银行的职责。但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落实中央银行信贷政策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目前人民银行在具体实施信贷政策时面临任务重、手段少的困境,影响了金融宏观调控效果;二是信贷政策权威性不够,目前大多数信贷政策仅仅是以部门文件形式下发,对金融机构贯彻执行信贷政策的责任缺乏有效约束,政策的落实缺乏有效的保障;三是配套政策不到位影响信贷政策执行效果。以扶助弱势群体为目标的信贷政策,社会效益显著,但对商业银行而言,这些贷款的经营成本较高,所面临的信贷风险较大,在贷款利息较低,不足以覆盖经营成本与信贷风险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扩大对弱势群体贷款的积极性不高,因此需要出台并落实配套的优惠政策给予商业银行一定的激励,以进一步发挥扶助弱势群体信贷政策的效率。

  记者:信贷立法在我国还是新鲜事物,缺乏相关经验。通过信贷立法来提高信贷政策效果的思路是否可行?

  张静:从国际经验看,各国都很重视信贷政策的作用,并通过立法加以保障。许多国家为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都曾不同程度地依赖过信贷政策的作用,以实现经济协调发展的目的。虽然各国调控模式和运作方法不尽相同,做法迥异,但对特定时期、特殊产业部门、欠发达地区和弱势群体都有着明确的扶持政策。并且,为保障信贷政策有效性,这些国家通过立法对信贷政策的执行主体、相关环节、配套政策等予以明确,取得了明显成效。

  记者:请谈一谈关于加快信贷立法的初步设想?

  张静:为提高信贷政策执行效果,有效发挥其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作用,建议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尽快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并针对特定领域出台专门的信贷立法:一是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补充相应条款,明确人民银行作为信贷政策制定的主体地位,并对相应的责权利进行规范。二是对社会效益特别突出的领域,如金融支持“三农”、促进就业再就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法律。可借鉴美国《社区再投资法》的思路,颁布《农村信贷促进法》和《社区信贷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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