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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国有资产法》草案的四个突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9日 21:58 中国产经新闻

  本报记者 史晨生两会报道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新版《国有资产法》草案有四个突出:

  突出之一:

  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需要专门立法加以规范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如何维护好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草案以此为重点,确立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对改革中尚在探索、尚需总结实践经验的一些问题,本法可暂不规定或者只作原则规定;对应由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调整的国有经济战略布局和结构调整等问题,本法可不作规定;对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问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法可只作衔接性的原则规定。

  突出之二:

  适用经营性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一般可划分为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实践中迫切需要专门立法的问题突出。

  据此,草案规定:本法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同时规定:经营性国有资产中的金融类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突出之三:

  防止“暗箱操作”

  提交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从企业管理者的选择考核、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等方面对国有资产保护作出了系统规定。

  草案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的公司。

  现实中,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资产转让以及企业的资产评估、利润分配、申请破产等,是容易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环节。

  草案以此为重点,设“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专章予以规定。主要包括:

  ——按照国家出资企业的不同类型,对关系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决策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规定了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资产评估等应遵守的基本规则,防止以“暗箱操作”等手段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对企业的重大投资、提供担保、转让财产等行为规定了防范风险的基本要求。

  突出之四:

  严惩国资损失责任人

  草案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对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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