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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提案为公益事业减免税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8日 10:53 经济观察报

  王毕强

  一份题为 《关于基金会等公益组织减免所得税的建议案》的提案,上周摆在了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案头。

  这份提案由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王名执笔撰写,并得到了国内主要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支持。提案对限制国内公益事业发展的基金会等公益组织的所得税问题,提出了新的政策依据和解决方式,绕开了减免税的政策桎梏。

  事实上,基金会企业所得税问题现在已经到了一个关键时刻。

  按照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投资经营性收入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同时还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应当免税,并且当基金会将其收入的一定比率(12%)用于公益捐赠时可申请税前扣除。

  但问题是:规定中 “符合条件”指的是什么迟迟未给出界定。这使中国民间的慈善公益力量承受了很大压力。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纳税人要在2009年4月30日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基金会等公益组织的税收问题能否在此时限给出说法将直接影响这些组织今年的运营。

  税收枷锁

  “中国的基金会正处在转型期”,王名说,中国公益事业发展面临着一些问题。其中,基金会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则可能会限制其发展壮大。

  记者看到,在这份提案中,以南都公益基金会所遇到的困局为例,对这个问题做了说明。

  南都公益基金会是一家非公募基金会,于2007年5月11日经民政部批准成立。2007年度,该基金会公益支出为685万元,其中70%用于资助农民工子女教育。2008年预算支出1800万元,其中80%用于资助农民工子女教育。

  据南都公益基金会秘书长徐永光介绍,2007年度,南都公益基金会通过证券投资等资金运作获得资产收益1000余万元。按照基金会理事会的决议,这部分资产收益将全额用于下一年度的公益支出。

  但是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这部分基于公益资产运作获得的财产收益,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则是一个问题。

  按照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基金会的资产收益和企业投资收益一样需缴纳所得税。但是按照今年1月生效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应当免税,并且当基金会将其收入的一定比率(12%)用于公益捐赠时可申请税前扣除。

  徐永光说,他曾经多次就这个问题向各级税务机关做过咨询,但都没有得到一个明确的答复。南都基金会现在迫切希望有关部门对此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

  类似的问题在其他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相关报道详见本报2008年2月2日的 《企业所得税法伤及慈善》一文)

  提案减免税

  为改变上述状况,王名在提案中建议财政部、民政部和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尽快进行协调会商,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统一并明确对于基金会等公益组织的收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王名认为,现有的政策法规,比如税前扣除制度、非盈利组织收入免税制度,已经明确给出了一些制度安排。按照这些制度,不需要政府去颁布新的政策,只需要对现行制度进行有效的解释,就可以解决减免税的问题。

  在这份提案中,王名对这个问题提出了一个政策框架:明确基金会等公益组织的财产及其增值部分属于社会公共财产,与企业的经营所得是两个概念;基金会通过合法手段运作其公益财产所获得的增值部分,应当全额用于公益事业;对于上述基金会公益财产的增值并用于公益事业的部分,应当视同企业公益捐赠减免其所得税。

  其中,在12%的范围之内可以减免所得税,如果收入超过了12%,对超出的部分则需要向税务机关另外申请减免。

  王名说,这其实是一个非常保守的政策设计,并不是100%的减免所得税。

  “我们主张基金会适当的有收益,并用于公益事业,对这部分收益应该适当的减免所得税。但我们并不主张基金会去冒更多的风险,去挣更多的钱。如果要挣更多的钱,它就需要付出更多的风险,就要征更多的税。”

  王名认为,基金会是公益组织,其冒更多的风险,实际上就是要社会承担更多的风险,对社会是不利的。

  在对基金会等公益组织减免所得税的问题上,国内基金会的主管部门——民政部的有关人士对此明确表示了支持,而财税部门的有关人士对此则不愿意明确表达自己的看法。

  但据王名估计,财政和税务部门会积极应对他的提案。

  这是因为,原来南都等基金会,对税务部门提出的意见是“这部分钱不应该交”。如果要突破1999年的通知,另行出台一个相应的制度,对财税部门是比较困难的。

  而现在的方案是,继续执行原有的法律法规,并按照新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做出一些解释。“这样的话,财税部门应该比较容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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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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