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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潜规则 积蓄银行道德风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8日 03:21 21世纪经济报道

  方会磊 王芳艳

   这是一个不成文的“潜规则”。

   无论是此次卷入“零收益”丑闻的中资银行,还是此前已屡现报亏的外资银行,在产品到期或浮亏不可逆转之时,都存在对投资者进行曲线“补偿”的案例。

   一位银行人士介绍,常规的“补偿”手段是银行对购买报亏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定向发行一款理财产品。“说白了,就是不能让投资者觉得损失了心疼,想办法挽留住客户。”

   一位港股遭遇零收益的投资者说,银行拒不承认理财产品设计失误,但银行迂回与投资者缓和关系,并找他们单独谈话,“他们的态度很好,还说银行领导会请大家吃饭。”

   在事件处理过程中,银行还对这些投资者定向发行了两个月8%利息的固定收益产品。投资者们认为,这是银行在弥补他们投资期间的活期利息损失。

   知情人士介绍,花旗银行和东亚银行都曾有过类似做法。2006年年末,由于利率不断上涨,某外资行早年销售的产品出现利差亏损,为了平息投资者的情绪,当时该行就给投资者发行了收益率较高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但这种方式也引起了很大争议。此前,银监会在《商业银行创新指引》中首提“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原则。但在舆论的解读中,往往将注意力集中于“买者自负”而忽略了“卖者有责”。

   德勤一位高层此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对于中国这样金融创新刚刚起步的地区,过度强调“买者自负”容易导致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一定要强调在实现‘卖者有责’前提下的‘买者自负’。”

   而社科院金融所结构金融室主任殷剑峰认为,必须要强调“买者自负”这个概念。“理财产品发行的银行有道德风险问题,但投资者也一样有道德风险。‘买者自负’就是要防止投资者的道德风险。这两方面要同时强调,不能够偏废任何一方。”

   但殷剑峰反对商业银行对报亏产品进行曲线补偿。“银行应该做的就是增加理财产品的透明度,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如果不对信息进行充分及时披露,而是在产品出现问题后进行补偿,会纵容投资者的道德风险。”

   一位业内人士则直指银行此类“补偿”潜规则是饮鸩止渴。他说:“基层网点都有销售理财产品的压力,产品收益不好就会导致客户资源流失,为了留住客户就要进行‘补偿’。这就形成了一个‘怪圈’:投资者不再为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放大了投资者的道德风险,而银行则是作茧自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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