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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增值收益应归职工共同所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6日 16:02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孙颖)前天下午,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新闻组公布了委员和各党派团体提交的第一大会书面发言,民革中央专职副主席何丕洁代表民革中央提交的发言关注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他建议,拓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渠道,加大对中低收入职工的支持力度,要明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属于全体缴存职工共同所有。

  问题1近4成职工未覆盖

  何委员介绍,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10月,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15400亿元,累计为800多万个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8150亿元,但是其缴存余额仍达到9160亿元,占总数的近6成。

  目前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有限,虽然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量持续增长,但仍有很多企业少缴、欠缴、甚至不缴职工住房公积金,致使近40%的城镇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难以享受到这项合法权益。

  问题2低收入职工难享贷款

  据了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而公积金贷款的发放更是注重借款人的支付能力,往往对中高收入职工的支持力度更大,而中低收入家庭则因无力购买房屋而不能支取公积金账户中款项,只能长期缴存直至退休。

  由于公积金利率远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这些职工不仅不能享受这项制度的实惠,还要损失存款利息,承担货币贬值的风险,这种多数中低收入人缴存而为少数中高收入人提供低息贷款的格局,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性,损害了中低收入职工从中受益的权利。

  问题3增值收益权属不合理

  同时,公积金风险防范能力不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仅规定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其增值收益的权属却没有得到依法确认,根据物权法,基于住房公积金而产生的增值收益理应属于全体缴存职工共同所有,共同支配。而目前这部分收益往往作为政府的非税收入上缴财政。

  对策1扩大公积金提取范围

  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渠道,加大对中低收入职工的支持力度,应扩大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范围,支持缴存人的租房、维修、装修、更新改造支出和补充住房维修基金等方面。

  对策2第一套房提供适当贴息

  对于职工购买第一套且不超过一定面积的公积金贷款应当给予适当的贴息,合理配置对中低收入家庭的救助措施,实行贷款利息减、免、缓的政策,对多年未支取、也未享受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给予一定的回馈,使他们享受自己的这部分财产。

  对策3增值收益建保障性住房

  要明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权属,应将其增值收益,在扣除合理的经营管理费用后,属于全体缴存职工共同所有,为实现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应将其一部分增值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降低投资风险,而且万一借款人无力偿还公积金贷款必须拍卖其抵押房产时,还可以为其提供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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