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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制定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配套物权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5日 16:1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5日电 (记者 宋常青)“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迄今为止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登记行为进行规范。”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乔汉荣建议:应尽快制定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配套物权法。

  乔汉荣介绍,担保管理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商业银行规范信贷业务审批、控制和降低信用风险的重要措施。在办理具体信贷业务时,银行通常要求借款人提供合法、足值、易于变现的不动产抵押担保。信贷实践也证明这是一种具有公信力、管理成本低、担保效力相对较强的首选方案。

  “但从银行近年来的担保管理实践来看,担保管理在法律制度层面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受不动产管理体制因素影响,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无序状况延续已久。”乔汉荣说。

  乔汉荣介绍,不动产抵押登记无序会导致一系列问题,比如法律并不要求抵押物登记时抵押物的价值必须由中介机构评估,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登记机构强行要求必须由评估机构评估,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费用,也往往对抵押物价值评估过高;登记部门有的强行规定抵押权的期限,要求当事人多次重复登记以便于多次收费。

  乔汉荣介绍,目前物权法已经对不动产登记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其中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管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乔汉荣建议,国家应当尽快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相应调整与之相适应;或者制定专门的不动产担保登记法,在立法层面上对不动产登记进行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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