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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提案建议:代表企业方协调三方劳动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4日 05:17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露

   2008年的这个春天,两会伊始,新劳动合同法刚刚开始实施。

   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现状怎样?如何构建民营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这些问题成为全国工商联,乃至所有民营企业家、非公经济界关注的“焦点”。

   由此,“构建和谐稳定的民营企业劳动关系”成为今年工商联向两会提交的重点提案内容。

   全国工商联研究室主任陈永杰是此提案的主要负责人。据他介绍,从2007年开始,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就亲自带队深入到各省市(包括北京、苏州、无锡、大连)等地的企业,调研民营企业的劳动关系状况,广泛征求企业界意见,最后形成了一份调查报告。

   “民营经济已成为就业的主渠道,占非农就业的80%左右,其劳动关系状况对整个社会和谐具有重大影响。”调查报告显示。

   据陈永杰透露,参与调研的除了工商联有关人士,还有来自中央统战部、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的官员、专家,这份报告已于去年底报送至中央统战部。

   据记者了解,基于此份调查报告,全国工商联将向政协提交相关提案两份,分别是《关于全面实施劳动法律,分类有序推进劳动管理》、《关于从制度上将工商联纳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并将作题为“客观认识民营经济劳动关系特点,分类有序依法推进民营企业劳动管理”的书面发言。

   劳动关系问题不少

   工商联的这份调查报告显示,2006年全国城镇和乡镇企业就业总数约4.3亿人,除国企和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劳务工9000多万人外,其余均在民营经济就业。而民营企业劳动关系却规范不足,问题不少:

   比如,劳动合同方面。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劳动执法检查反映,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更低。据总工会调查,50%以上的私营企业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建立集体合同的比例只有15.7%。

   工资收入方面。尚未形成普通劳动者合理工资增长机制;最低工资制度未能在民营企业得到很好执行;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低,流于形式;拖欠工资问题依然严重。工资由经营者决定的占1/3,由人力管理部门决定的占27.5%,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只有2/5。

   工会建设方面。多半私营企业尚未建立工会;据总工会调查,民营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只有1/4,实行工会与企业平等协商制度的只有13.7%;而且职工权益侵害现象大量存在,工会维权的形式主义严重。

   社会保障方面。调查显示,除工伤保险外,民营企业保险缴费比例不到国有企业的一半;仍有一半的企业职工未参加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近60%未参加失业保险,38%未参加工伤保险。

   “负重前行”的民营企业

   民营企业劳动关系问题不少的背后是民营企业生存压力加大。

   根据去年以来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形势,全国工商联研究室如此分析面临的新困难:“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实施带来压力”;“生产经营成本上升给民营企业的压力越来越大”等,

   新劳动合同法将大大增加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成本,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大多为处于产业链低端的中小企业,对低价劳动力依赖性大;本身也存在用工不规范、管理不规范的现象。因此,需要付出最多成本补偿的,“是那些利润空间微薄的中小民营企业,对就业贡献最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另外,不能忽视的是,目前能源及原材料、土地价格上扬迅速,环保准入条件不断提升、以及劳动力价格上涨、人民币升值、出口退税政策的变化,使得民营中小企业举步维艰。而大量集中在制造业、低端产业的民营企业,面临着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巨大考验。

   工商联提案建议:

   代表企业方协调三方劳动关系

   全国工商联将向政协提交的相关第一份提案《关于全面实施劳动法律,分类有序推进劳动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三部劳动法律出台后,其有效实施面临考验,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如何实现劳动关系管理从不规范到比较规范的过渡尤为重要。

   因此,提案建议,要将劳动关系管理的重点转向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完善政策、改进监管要立足于既保护劳动者权益,又推动企业扩大就业。

   其次,要按企业类型特点分类、有序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对小企业,对季节性、临时性雇工,可按地区、行业的不同,分类推行比较灵活、简明的合同制度,而对于个体户,劳动合同形式与规范应更灵活,增强其可操作性和适应性。

   再次,要在小企业和个体户中推行弹性参保政策。制定专门针对个体户的保险政策,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第二份提案《关于从制度上将工商联纳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更是从制度建设的高度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出有益建议。

   提案认为,当前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存在一定缺陷:劳动保障部代表政府、工会代表劳方,其代表性和执行力比较强,而中企联作为企业方惟一代表,其会员大部分为大中型国企,对非公企业的代表性不充分。

   目前,我国私营企业占全国法人企业的80%以上,个体私营经济占全国GDP的40%左右,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要求有充分代表其群体利益的雇主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上发挥作用。

   而另一方面,党中央和国务院赋予了工商联作为政府管理非公经济助手等方面的重要职责,其自身组织建设完善,组织网络覆盖全国,完全具备参与三方机制的组织基础,并且很多市县级工商联已经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着作用。

   前述调查报告显示,在天津、山东、浙江等8省市,参加三方机制的地市级工商联组织64个,占总数的67%。

   为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立能够适应非公经济发展需要、符合国情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提案建议,从制度上确立工商联在三方机制中的法律地位,由中企联和全国工商联共同代表企业方,实现对非公企业合法利益的全面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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