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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缓压:《劳动合同法》最后博弈(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3日 15:22 中国经营报

  最后博弈

  尽管不少专业人士赞成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但他们也不得不承认,新法规至少存在三方面的不足:操作性差、过犹不及、配套政策不够。

  “跟《商业合同法》强调保护雇主利益不同,新《劳动合同法》就该是保护员工利益。但是要求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规定的可执行度不高。”上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认为,“一些流动性太强的工作,往往不大适合签订书面合同,象北京这么多家庭雇有保姆,有多少跟保姆签订了雇佣合同?”

  而与新《劳动合同法》不承认口头合同的不足相比,缺乏对雇主责任的认定,或许才是该法案的最大失策。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应该签订书面合同,但劳动监察部门既没有给出标准的格式合同,同时缺乏对法案执行的有效监察。在不少西方发达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鉴于雇主、雇员双方权利的不对称,无不采用配套方法认定雇主责任。

  “但保护劳动者权益,也不能是无限制地保护。”上述研究人士强调。现在规定企业员工节假日加班需要支付3倍工资,可在国际上,多数是支付双倍工资,支付3倍的是少数。在国内企业大多面临提高技术水平和附加值转型的关键时期,过于注重劳动者权益保护,过犹不及,效果往往适得其反。毕竟若企业破产或者因劳动力成本提高而裁员,最终受影响的还是劳动者群体。

  至于黄发静提出的短期服务员工保费无法正常转移的问题,去年深圳政府有关部门的灵活处理方式,或许可以作为有益借鉴。对那些离开深圳发展的劳动者,当地政府允许他们将已缴纳的保费取出带走,而不是像现在多数地方那样,一旦劳动者转换工作而保费缴纳年头不足,已缴纳的费用就全部成为当地政府所有。

  专家认为,尽管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有时缺乏可比性,但部分人口流动性大、临时工多的城市就应该以深圳的做法为榜样。

  “法律刚刚实施,朝令夕改不太可能,但采取解释办法来改变缓和某些备受争议的条款,机会还是很大的。”前述中央政策研究室人士一再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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