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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今起调至2000元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1日 18:26 新闻晚报
个税、手机漫游费等新法规今日正式施行 个税起征点今起调至2000元 □据新华社北京2月29日电 自2008年3月1日起,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手机漫游费新方案等一批新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将对公众的生产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个人所得税 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这一调整,既贯彻落实了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也体现了照顾中低收入者的政策意图。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既缩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手机漫游费 低于规定标准不得借机涨价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的手机漫游费上限标准新方案自3月1日起实行。 新方案规定漫游状态下拨打电话每分钟0.6元、接听每分钟0.4元。新方案合并了国内漫游通话费和漫游状态下的国内长途通话费;不区分后付费和预付费用户。现行资费方案中,国内漫游状态下的通话费(含漫游状态下的国内长途通话费)高于新方案标准的,由电信企业按照上述标准降低;低于上述标准的,不得借机涨价。 -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规范查询、冻结、扣划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等4个单位联合发出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自3月1日起实施。 通知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时,须出具相关证件和有效法律文书;对于登记结算机构建立的集中交收账户内的证券和资金、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结算风险基金和结算互保金、新股发行验资专户和网下申购资金账户内的资金等一律不得冻结和扣划;对于客户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公司的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内最低限额自营结算备付金以及根据成交结果确定的应付资金也不得冻结和扣划;对于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交收担保物,在交收程序完成之前,豁免冻结、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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