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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半小时:文物保护单位为何频频被卖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9日 23:42  CCTV经济半小时

  前段时间有关山西祁县乔家大院经营权转让的风波曾闹得沸沸扬扬,今年1月22日,山西省政府明确表态,乔家大院的经营权转让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也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虽然乔家大院的经营权转让被暂时叫停,但有关名胜古迹开发与保护的争论,却并没有停息。我们今天就先来了解一下发生在乔家大院身上的故事。

  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谢辰生:“国有不可移 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这不能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谢辰生,我国著名的文物保护专家,今年已经86岁高龄的谢老从事文物保护工作多达60年,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谢老就全程主持起草工作,尽管谢老早已退休在家,但最近围绕乔家大院经营权的转让风波,仍然牵动着他的心。

  谢辰生:“是违法的,因为这个做法本身,把这个文物保护单位的性质给歪曲了,它的本质是文化资源,你变成经济资源了,不是改变了吗?”

  张艺谋导演的电影《大红灯笼高高挂》,拍摄地点就是山西祁县的乔家大院,也正是因为这部电影乔家大院名声大噪,2006年,一部讲述晋商历史的电视剧索性就叫《乔家大院》,乔家大院被誉为“清代北方民间建筑珍珠”, 今天我们所看到的这个大院,是清末的晋商乔致庸花重金修建的,占地8000多平方米,由6幢大院、19个小院,共313间房屋组成,2001年乔家大院被命名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多年来乔家大院一直由当地文物部门负责经营管理,但2007年年底,却传出消息,乔家大院的经营权被卖了。

  乔家大院职工老郭:“他就是卖了,把我们职工都卖出去了,乔家大院入股了,乔家占了25%,那个上海的占了50%,重庆的占了25%。”

  老郭在乔家大院民俗博物馆工作了近10年,是这里的老员工了,2007年12月,他和大院的职工听到消息,祁县政府打算将乔家大院的经营权转让出去,今后将由两个外地的民营企业控股经营乔家大院,随后大院的职工们又得到消息,县里已经和这两家外地的公司签署了意向协议书,这个消息让职工们都很担心。

  乔家大院的经营权为什么被转让?是乔家大院的效益不好难以为继了吗?记者采访了一些职工了解到,乔家大院这两年效益挺好的,2005年收入是1200多万元,06年一下就到了2900多万元了,不到3000万元,翻了一番多,用于职工的工资是400万元左右,每年大概是400万元左右,有些维修需300万元左右,不是每年都维修。

  乔家大院的职工们说,去年乔家大院向县里上缴了近2000万元,但他们得知,改制后的股份公司,每年只需向县政府上交1000多万元,其余的收入都归股份公司支配,这明显是一笔不划算的买卖,那么祁县政府为什么还要签这样的合同?带着这个疑问记者来到了祁县人民政府。

  山西省祁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李卫东:“做大做强祁县的旅游经济,用足用好我们乔家大院这个品牌,是这么一个善良的愿望出发,这个良好的初衷出发。”

  祁县政府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近两年,来乔家大院的人越来越多,但是,大院周边环境较差,接待能力滞后,这给旅游高峰时,前来观光的游客带了很多不便。

  李卫东:“本身的话,在环境建设上要搞好,第二,应该有些资金的投入。”

  近几年,县政府拨出一些资金,修建了公共厕所,建了一个大型的停车场,但县里觉得,这些改善还远远不够,乔家大院周边的环境,需要进行彻底的改造,可是,县里的资金却没有足够的资金,于是,县政府就打算和两家外地公司成立股份制公司,共同来经营乔家大院,并签订了意向书。

  记者:“像这种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文物保护法》是不能作为企业资产来经营的,当时有没有考虑到这方面的问题?”

  李卫东:“因为这种事情在其他地方也有,在法律上也咨询过,这方面的法律界定也比较模糊。”

  祁县政府认为,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明确,所以他们想利用入股的方式,来吸引资金,扩大开发,对于祁县政府的这一做法,山西省文物局明确表示这是违法行为。

  乔家大院的经营权被转让出去后,文物会不会遭到破坏?这也正是大院员工们现在最担心的问题。在这里工作的每一个员工,都对这座大院非常熟悉,这里陈列的不少文物藏品也是十分罕见的,有的甚至是国家一级文物。

  祁县县政府与上海、重庆两家公司签订的意向书中规定,经营权转让的期限是20年,20年后,这个美丽的院落以及大院里的珍贵文物还会像今天一样吗?

  谢辰生:“文物保护单位的性质,它是文化遗产,它是国家的文化资源,而不是经济资源,它对社会要起的作用,是为社会提供精神力量和智力支持,而不是创造物质财富,它对社会的贡献是提供精神力量和智力支持,而不是创造物质财富,这是文物资源,因此,它不是经济资源,把盈利作为目的,把它变成经济资源了,以赚钱为目的了,是不对的。”

  2008年1月,山西省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祁县政府转让乔家大院经营权的问题进行调查后,叫停了祁县政府的做法,虽然乔家大院的转让风波暂告一段落了,但谢老却始终不能安心。

  谢辰生:“法律、法规完全,100%的准确,根本命令禁止,一翻两瞪眼的事,它硬要身试法那没有办法。”

  乔家大院经营权转让被中途叫停,关键还在于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的第二十四条: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餐馆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然而,事实上,乔家大院并不是国内第一个试图转让的文物保护单位。在它之前,已经有不少名胜古迹变成了企业名下的资产。

  在安徽歙县棠樾村村口的著名牌坊街,在近百米长的甬道上,7座牌坊井然有序的屹立着,自南宋以来,受徽商经济的影响,这个村子里出了不少达官巨富,为了宣扬礼教和光宗耀祖,他们在村里修了很多牌坊,2000年8月,棠樾牌坊群的经营权被转让给了一家叫金马股份的上市公司,2002年底,金马公司被外地一家企业收购,棠樾牌坊的经营权再次易主,两年的时间,这样一个珍贵的文物古迹被企业反复转手倒卖,面对一些地方政府开发旅游资源,增加经济效益的驱动,文物专家开始担心,文物保护工作是否还重要?

  谢辰生:“这个问题就是认识不清楚,对法律也不了解,最大的问题是利益的驱动,它是为了赚钱,它认为这样就可以赚钱了,它就要这样搞,我就说了,我们这个文物单位不适合赚钱的,它不是经济产业。”

  但有这样利益驱动的地方政府并非个例,在湖南省湘西的凤凰县,2001年县政府一次性转让了黄丝桥古城、沈从文故居、凤凰古城、熊希龄故居、奇梁洞、陀江、南方长城以及杨家祠堂8大景观的经营权,2002年,深圳的一家民营企业以5000万元的价格买断了安徽黄山市牯牛降景区观音堂50年的经营权,随后,天津市的一家旅行社更是以1个亿的价格买走了黄山脚下的屯溪老街和新安屯溪城区中心两处景点,其中的屯溪老街作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宋代就已经成形,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贵州马岭河峡谷就曾将50年的经营权整体转让给浙江青鸟集团;新希望集团计划用10亿元人民币,购买桂林山水核心风景区50年的经营权;八达岭长城经营权早年也曾出让给3家企业;湖北武当山一度以4亿元人民币转让部分旅游项目的经营权。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00多个大大小小景点的经营权被转让。

  谢辰生:“目前这个问题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是一个大错误,就是它完全违反了法律,应该纠正,那么有些地方因为纠正不力,或者是因为对于法律不了解,理论认识不清楚,那么这个应该让他认识清楚,好好的学习,赶快纠正,有的是因为利益的问题,想打擦边球,那也应该纠正、也得制止,总而言之,此路不通。”

  转让文物古迹经营权,明明违法,但在一些地方几乎成了通行的惯例。当地有关部门的解释,几乎都如出一辙,强调文物保护经费不足,转让给企业之后,拿来作为旅游资源开发,能赚更多的钱,文物也不再让人担忧。但这样两全其美的设想,真的能变成一个双赢的结果吗?我们再来看看几个名胜古迹的命运。

  这里是儒家文化的盛殿,山东曲阜孔庙,2001年,曲阜市将孔府、孔林、孔庙的经营权转让,没想到新公司刚接管,孔林,孔庙、孔府就惨遭“水洗”,事情虽然过去多年,但“水洗三孔”至今还让谢老感到痛心。

  谢辰生:“‘水洗三孔’不就是最明显的例子,把经营权弄到公司去了,公司就来派领导了,那领导来说我要挂牌,明天得把这个殿都弄得干干净净,他就不知道,这是古建筑,有彩画这些东西,大冬天的水一洗,冻冰了,他不懂文物,他就觉得,明天我该挂牌了,我得把它打扫,结果文物早成很大破坏。”

  谢老告诉记者,“水洗三孔”后,虽然相关的责任人,被追究了责任,但是被破坏的文物,却再也难以修复。

  谢辰生:“文物这点,一破坏就不能再生,这就是你没办法的,所以尽量防止破坏,凡是这个已经出现过这个问题的,有的是没有破坏,那是这有可能遭到破坏,因为它换外行管内行,它不就是很容易出毛病,文物有文物自己的规律,文物有文物自己的要求,当买卖做那哪行,文物保护单位不能当买卖做啊。”

  虽然,有人认为,将经营权转让,使风景名胜区的经济走走了良性循环的道路,但是被转让出去的风景名胜也不同程度的出现了问题,贵州马岭河峡谷被誉为“地球上最美丽的伤痕”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2004年2月,这里50年的经营权被整体转让给浙江青鸟集团,好景不长,2004年10月,有媒体在显著位置披露,马岭河峡谷旅游开发面临尴尬:拥有经营权的开发商投入不力,态度消极,而一心想打造旅游强县的政府受制于开发协议,不甘坐视但又无可奈何。贵州省建设厅对这个项目的调查认为,当地政府在与企业签订协议前没有对景区现有国有资产和资源进行评估,也没有向社会公开招标或招募,这实质上是国有资产的潜在性流失。

  谢辰生:“就必然是国有资产流失,这是必然的结果,为什么不允许,就是因为这个原因不允许,这是错误的,应该纠正。”

  2005年引起极大争议的“金山岭长城出售”事件也暴露出景区经营权方面法制的不健全,政府之前以860万元将金山岭长城经营权转让给某旅游公司,但这家公司却因经营不善负债2000多万元,政府不但没有分红,反而倒贴了2000万元。

  除此之外,凤凰古城也经营权转让过程中,出现资金不到位的问题,张家界武陵源景区在转让经营权后,因“运营悬崖观光电梯”和“滥拆建筑”等问题,引来各方谴责,甚至遭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尖锐批评。

  就在一个个景区大打政策擦边球时,近几年建设部不断重申,国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资开发风景名胜区,但是经营权不得出让,或转让给企业垄断经营,2007年12月26日,建设部公布有10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在综合整治中验收不合格,其中就包括湖南猛洞河、辽宁金石滩等10个景区,这些景区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将管理、规划、监督以及门票出售等行政管理职能交由企业经营管理等。那么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区怎样才能使保护和开发统一起来呢?

  谢辰生:“对等合作,这样完全可以,这不违法国家法律,完全可以,你文物单位,必须保持原来的公益性,文物单位,本身的收入,不能够挪做他用,本票就是事业收入,这是明确的规定,发展旅游我们当然欢迎,因为我们没有旅游,没人看,那也不行,那么只有通过旅游,文物才能发挥作用,所以说,文物要有旅游意思,不是说见旅游就推,这不对,那么你旅游必须有文物意识,你应当遵从法律,你这才行,相互合作,你搞你的旅游,我搞我的文物,跟我们有关系的时候,我们可以合作,具体合作的方案,各个不同的单位,可以根据不同的要求去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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