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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外商投资政策新趋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7日 18:04 《国际融资》

  ● 评述外商投资新政策

  2007年11月7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公布了最新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并于12月1日开始施行。新《目录》的公布,是继2006年11月《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颁布以来另一项重要的利用外资政策。由于新《目录》不仅是对外商投资产业领域、股权比例做出规定,更折射了相应的税收激励政策和宏观政策导向,因而每一处细微调整都耐人寻味

  -《国际融资》记者 天勤

  2007年11月7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公布了最新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目录》),并于12月1日开始施行。 与2004年修订版相比,新《目录》有几处令人瞩目的变化:一是鼓励外商投资新能源和环保技术;二是限制外商投资房地产、高能耗项目和稀缺矿产资源;三是期货、电网从禁止类变为限制类。

  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积极合理引导外资投向,不断提高对外开放的水平和利用外资质量,是新《目录》的政策导向。考虑到WTO过渡期结束,中国改革开放将迈进第30个年头以及近几年社会上对合资路线、外资并购等问题的反思和争论,新《目录》备受关切。

  清科研究中心副总裁郑杏果认为,新《目录》发出了明确的信号,经济发展要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

  新《目录》的公布,是继2006年11月《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颁布以来另一项重要的利用外资政策。考虑到WTO过渡期已经结束,中国对外开放即将迈进第30个年头以及近几年社会上对合资路线、外资并购等问题的反思和争论,新《目录》在修订过程中就已备受关切。同时,由于新《目录》不仅是对外商投资产业领域、股权比例做出规定,更折射了相应的税收激励政策和宏观政策导向,因而每一处细微调整都耐人寻味。

  新《目录》折射出什么?

  比较各个版本的指导目录,无一例外地都是根据中国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而适时调整的结果,每次修订都是发生在中国利用外资的重要时期。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指导目录”就作为一份内部文件来实施。1995年6月,原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首次联合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此成为中国在规范外商投资、引导进出口贸易方面操作性最强的一部法规。

  1997年底,为抵消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我国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对外资企业执行更优惠的税收政策。2001年中国加入WTO,2002年国家对指导目录做了相应修订。2004年,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导目录进一步调整,取消了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领域的鼓励类政策。

  而此次修订《目录》,则既是“十一五”以来宏观政策导向的反映,也有WTO过渡期已经结束,客观上要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国际融资》采访获知,新《目录》的修订工作早在2005年底即已启动。2005年12月的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工作会议上,国家发改委召集各省、市、自治区发改委主管领导,对指导目录的修订原则、方向、步骤进行了深入探讨。

  2006年,负责目录修订工作的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两次征求了国务院41个部门、16个重点行业协会的意见,并就一些重点部门、重点行业协会提出的一些有争议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吸收了一大批专家学者的意见。期间,还召集一些有代表性的跨国公司,征集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据介绍,修订目录过程中总共征集了1400多条意见和建议。

  据悉,科技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3)》经过整理,也被纳入到新目录中。资深外资专家认为,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在新指导目录中有集中的体现。其中,“承接服务外包”、“现代物流”被列为鼓励类条目,“货物租赁”、“货运代理”、“外贸公司”由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

  在老版指导目录中,期货公司曾是金融领域中惟一进入“外商禁止投资目录”的。最新修订版中,期货公司从“禁止目录”进入了“限制目录”,虽然仍需中方控股,但意味着外资可以直接参股内地期货公司,不用再绕道香港注册。至此,中国金融市场已向外资全部开放。

  《国际融资》获悉,对于因新旧版本指导目录的差异导致的外资优惠政策延续性问题,国家发改委将执行“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的思路。对12月1日以前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如果按2004年版本列入鼓励类的,仍可继续享受2004年版目录的优惠政策。

  对于新增的禁止类条目,也按照同样的原则。经合规性批准、已在运营的企业,如果被列入禁止类,该项目可以继续经营。但如果这类企业在12月1日后进行增资扩产、境外融资、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国家发改委将按新《目录》来约束。

  国家发改委外资司夏晴处长说:“如果把中国纳入投资保护主义的范围,我认为并不公平。”

  近几年,限制外商投资政策在全球范围内呈现持续发展态势。2000年,各国实施限制外商投资政策新增了3项,而2006年新增了37项。但中国对外资的政府管理更多是一种缺位。比如对外资并购,目前还没有一部层次较高的权威法律,只是散见于国务院各部门的一些规章中。

  鼓励外资转向高端

  国家发改委明确表示,对一些国内已经掌握成熟技术、具备较强生产能力的传统制造业不再鼓励外商投资,明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条目适用于外商投资项目。

  清科研究中心副总裁郑杏果指出,作为一条产业政策,新的外商投资目录目的在于利用外资帮助中国进行产业结构升级,改变目前中国经济增长中那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集中在高层次产业,比如高新技术产业、高端制造环节以及生产相对不足的产业,比如农业、服务业。因此,新《目录》直接反映了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实行节能减排目标的思路,把外商投资直接和国内产业结构调整联系起来,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外商投资资源综合利用。

  比较新旧指导目录可知,此次修订版新增加的鼓励类项目,几乎都与节能环保技术和新能源开发有关。除了首次鼓励外商进入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的综合应用,还鼓励外商参与合作对海底可燃冰的勘探、开发以及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的勘探、开发。

  在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中,除继续鼓励外商投资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电站的建设、经营,还增加了与节能环保技术相关的内容。

  新《目录》和最近出台的中国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的调整是同步的,新增商品类别主要涉足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金属粗加工产品等劳动密集型行业,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希望今后外资能够逐渐向附加值高的产业转移。

  国家发改委明确表示,对中国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鼓励外商投资。包括煤炭及伴生资源勘探、开发,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硫、磷、钾等化学矿开采、选矿,钨、钼、锡、锑、萤石等稀有资源的勘查开采,磷矿开采、选矿,重晶石勘查、开采等。

  在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新《目录》继续强化了对外商进入地产市场的限制。其中最明显的变化,是原本列入“鼓励类”项目的普通住宅开发建设被整体取消。在“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第八项房地产业中,则增加了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同时,继续限制外资进入土地成片开发和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和经营领域。此外,新《目录》还限制外资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领域。这标志着,此前国家对房地产业的“限外”政策进一步加码,中国前3家全国性连锁房地产中介企业都将受到冲击。

  2006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限制外资以股权形式投资中国房地产企业。同时,禁止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2007年5月,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再次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严格结汇管理,限制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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