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污染单位主管要罚50%年收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7日 10:21 东方早报

  水污染防治法三审 增加造成污染单位直接负责人处罚条款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记者隋笑飞、周玮)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对单位给予处罚外,还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为增加水污染防治的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三审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增加了上述规定。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有望于本月底出台。

  二次审议修订草案时,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对该单位给予罚款等处罚外,还应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可处以罚款。因此在第三次提请审议草案中增加了以上规定。

  修改后的修订草案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草案还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

  草案指出,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始举行。这次会议将审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对已经选举产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予以确认,并将公布代表名单。

【 新浪财经吧 】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