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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呼唤专门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6日 08:20 每日经济新闻
    李龙

    广州上百楼盘数十万个业主的资料,已经被一家网络公司通过多种手段套取,并以此为资本为商家提供收费信息服务。就在广州“资料门”事件见报后一天,又传来消息,该网络公司不但攻克了广州,深圳的“资料门”也在铺开,现在正要全面入侵北京和上海。

    很明显,这是网络公司使用不合法手段窃取个人信息、然后通过交易个人信息获利的典型案例。在丧失警惕的物管间接“配合”下,数百万业主的个人隐私被赤裸裸地暴露在别有用心的商家面前。

    以“艳照”为例,我们定罪量刑的依据还只是关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解释很显然不能保护个人隐私,而且还存在着“艳照”属不属于淫秽图片,传播200张才获刑、那传播199张难道就不是犯罪的争论。至于“资料门”,在法律上则更是一片空白。

    不能随意公开的个人信息,由于缺乏保护被商家随意公开,与其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需要公开的公共信息却经常处于一种被垄断状态,拒绝公开。这恰恰形成了时下两种信息的不同境遇:作为公共信息,本来应该公开、透明,在第一时间传递给公众,但很多时候公众却得不到需要的公共信息,因而一个“周老虎”弄得到现在还没有权威的官方认定;相反,那些本来不该公开的个人信息,却被公开化、透明化地操作,以至于个人隐私在公共领域里丧失了个体的独占性,甚至被恶意地传播和利用,像“艳照”和业主的资料,几乎变形成了任人浏览的公共信息。

    作为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个人隐私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因而,对于现在社会上形形色色的个人信息被泄漏,必须要有一部专门的信息法,来为其判定违法与否的界限。也就是说,要将个人信息纳入完整的司法程序轨道,这样,网络公司窃取个人信息,然后再以高价卖给商家,就有了违法的司法依据;购买个人信息者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就有了法律上的界定;再扩大到企业能不能使用个人信息,可以在多大的范围内使用,也就有了合法的法律许可。《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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