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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3日 01:13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周明 北京报道

  昨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的形式复杂多样,为便于实际操作,加强税收征管,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负责人表示,《实施条例》作为《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也应作相应修改。

  这次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后,新修订的《实施条例》也对其他有关内容作了相应修改,修订内容主要有: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实施条例》还调整了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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