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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成品油全额征收消费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2日 11:08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据新华社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国家恢复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据悉,此次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实际上是对2006年4月出台的消费税政策的延续。

  根据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我国于当年4月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一次重大调整,在这次调整中,石脑油与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一起,纳入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并规定,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的消费税税额为每升0.2元,燃料油的消费税税额为每升0.1元。

  由于考虑到国际市场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上涨较快,上述四类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后,如果征税力度过大,将不利于价格的稳定,因此,经国务院批准,当时国家又规定,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可享受减税优惠,按应纳税额的30%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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