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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缺位土地督察 国土资源部调研立法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2日 10:17 经济观察网
康怡 国土资源部希望明确土地督察机构的法律地位。本报获悉,国土资源部正在拟订《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并争取将这一法规列入2008年的国务院法制办立法计划中。 土地督察立法 土地督察制度是2007年开始施行的。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了9个土地督察局,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兼任总督察。这一制度被认为填补了对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纠正监督机制的缺陷。 土地督察局享有 “提出纠正意见”、“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和暂停用地审批”的权力,这被业界称为土地管理的三道“令牌”。 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局长樊志全认为,土地督察机构可以对省级政府讲话,是国务院授权、土地总督察授权,这样督察发现的问题都可以和省级政府沟通、协调,很多问题相对容易解决。 过去,一些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官员很难对地方政府官员实行监督。一些土地督察官员说,地方国土资源厅是单打独斗,有的不敢拿到台面上,有的是地方官员说怎么办就怎么办。“他们有他们的难处,他们的难处刚好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可以补充。” 据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介绍,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建立以来,先后向北京、河南、云南、辽宁、山西等14个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出了三道“令牌”。通过专项督察,拆除非法建(构)筑物133.15万平方米,复耕土地1388.42亩,收回闲置土地3266宗,面积3.67万亩;9名相关责任人被移送公安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1名相关责任人被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不过,国土资源部法规司司长王守智日前表示,尽管国办发〔2006〕50号文件明确了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但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地位并未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土地督察权的行使缺乏法律依据。 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局长董祚继告诉本报,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执行工作会遇到很多困难,“例如我们在要求被督察对象出示相关文件的时候,时常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被拒绝。还有对建设用地的审批权管理,虽然国务院50号文件中也有相关规定,但是涉及到具体执行的时候却显得笼统,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操作办法,以至于在执行的时候很被动,执行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据悉,2007年,国土资源部已把《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列入立法计划中的调研类项目,今年又将此列入了立法计划。前段时间,王守智所在的法规司还专门与国务院法制办协商,力争把《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列入国务院法制办的2008年立法计划。 2月15日,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副主任叶明权透露,目前,《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尚处于前期的准备和调研阶段,还没有进入国务院法制办2008年的立法计划。 据称,该《条例》将对土地督察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能、任务、督察程序、督察人员的选任、转任、纪律、责任和考核等方面做出法律规定。《条例》还会对督察工作人员独立工作有一些规定,这样也可以避免外界担心督察人员有被地方政府同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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