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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今广州重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2日 08:20 每日经济新闻

  据《新快报》报道,轰动一时的“许霆恶意取款被判无期”一案重审时间已定,广州市中院昨日下发 《出庭通知书》,“许霆案”将于本月22日上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届时法院将重新审理许霆的取款行为。许霆律师称将继续作无罪辩护。

    对于重审在即的案件,许父表示心情平静,“到时候看法院怎么判决吧。”而辩护律师之一的吴义春向记者透露,届时为许霆辩护的“大方向”不变,将继续为他作无罪辩护。

关于建议广州中院二审判决ATM案件被告人许霆无罪的声明(节选)

  自从2007年12月17日广州中院ATM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许霆无期徒刑以来,全社会因为此案例引起的巨大争议至今还在延续,随着重审日期的临近,人们将会从更高层面上去关注这一案例的实体判决的法制意义。

    我们认为,该案的核心点在于五个方面:一是要不要始终坚持罪行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二是要不要将许霆取款的合同履约行为定为“盗窃罪”?三是ATM机作为一个由程序控制的电子设备,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无一例外的都是“金融机构”?如果顺着这一逻辑思维会得出什么结果?四是许霆案件是一个社会危害性巨大的案例,还是一个出现率极低的没有社会危害性的案件?五是如何体现党和国家“以人为本”的治国方针与法治原则,如何体现刑法在规范社会行为方面对人的基本权益的尊重?

    我们强烈建议强烈建议广州市中院重审判决被告人许霆无罪。我们认为,此案应当由民法来调整,为此特作如下声明:

    一、法律应随着时代的进步而进步。随着时代的进步,许多旧法条、旧律令由于滞后,不能适应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解放思想,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与健全。

    二、罪行法定是一个根本立法原则与执法原则。《刑法》第三条明确,“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许霆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一个由于科技设备的程序错误引起的个案。只要找不到对应的法条,它就应当是无罪的。我们不能内心里认为被告人应当有罪而设法归罪。

    三、以“盗窃罪”来对被告人行为量刑缺乏依据。

    四、在本案件中ATM机不是“金融机构”。

    五、本案应当援引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的条款,相当于银行的营业员故意多给钱的犯傻行为,也类似于捡拾物品不主动偿还的利己主义行为,这一行为可以依据民法的相关条款加以解决。广州市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民法来主张权益。

建议人:

    李开发,经济与法律学者,中国经济名家讲坛副理事长,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常务理事;

    张宏政:律师,北京海铭律师事务所

    李霄霖: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于永超:律师,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0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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