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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无从选择的房贷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1日 15:14 北京晚报
月供中利息占三分之二 又该还“月供”了,家住通州的张女士将这几年所还房贷金额细细算了算,再看看尚须还款额,被吓了一大跳。“我们辛辛苦苦赚钱还房贷,4年来总共还款将近10万元。可这一算才发现:现在本金还差着银行将近21万元呢,原来本金才还了5万来块钱!” 张女士夫妇现住的这套房产是2003年购置的,今年是还款的第5年,上月除还1000余元本金外,所交利息已达1400余元,在上月还款额中所占比例已达60%左右! 事实上,60%的数字还不算高的。两年前成先生向银行贷款80万元,买下一套房子,当时选择等额本息方式还款,借款期限20年。3个月前,成先生到银行网点打印还款明细,才知道24个月来已累计还本付息132361.23元,其中本金46437.58元,已收利息85723.56元,尚有本金753562.42元需要还。“怎么还的本金这么少?还的利息差不多是本金的两倍了!”成先生对此忧心忡忡。 知情权与选择权未被尊重 成先生这才想到让银行工作人员给演算一下,他贷80万元,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20年连本带息要还1321611.31元,其中利息521611.31;如果选择等额本金方式,20年连本带息应还1242476元,其中利息为442476元。这两者承担的利息相差79135.31元。 “哪种方式更省钱?怎么当初没人告诉我?假如自己当初对贷款知识多了解些,肯定会慎重选择的。”现在成先生的心里总有点被蒙的感觉。 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张祥元律师认为,这反映出借款人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没有得到充分尊重,而可能致其利益受损。购房人向银行贷款,二者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银行处于金融专业优势地位,借款人往往对贷款品种、还款方式等金融专业知识不了解,不知如何选择才最有利。借贷双方地位实际上是不对等的,贷款信息的掌握也不对称,由此导致借款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无法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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