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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分几步走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1日 14:14 中国产经新闻
本报记者 潘俊华报道 谈到建立“绿色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潘岳说,目前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1起。污染事故发生后,由于善后处理没有机制保障,企业应该承担赔偿和恢复环境的责任往往得不到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即使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受害者不仅需要承担高昂的诉讼成本,而且索赔时困难重重,引发许多社会矛盾;为改变这种“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社会买单”的现状,建立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迫在眉睫。 “绿色保险”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制度,而在我国才刚刚起步。此次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只是一个“指导意见”,并不是详细、严密的保险条款。 “绿色保险”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分几步走,从哪里入手? 保监会财险部副主任董波表示,从国情出发,“绿色保险”要由政府推动,最终要靠市场运作。保险公司是企业,必须考虑经济效益,所以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 “我们的目标是,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到2015年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基本健全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说。 投保“绿色保险”必然加大企业的成本,某些企业如果不参保怎么办? 据了解,美国、德国、英国、法国、瑞典等发达国家,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都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德国和印度都通过专门的立法,实施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的制度。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文件中,都提出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但是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所以,我们一方面要进一步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在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环保法律法规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条件成熟时还将出台‘环境责任保险’专门法规,另一方面要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比如针对先行试点的三大行业,具备条件的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或地方的规定,把企业是否投保与其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证发放等结合起来,逼着它们投保。”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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