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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上经适房无需提前抛售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1日 09:54 北京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刘宇鑫) 在从二手房中介获悉“5年以上经适房业主为少交土地收益金,正急于在新政策执行前出售房屋”的消息后,经济适用房业主张女士昨天致电本报询问,公示的再上市新政策中提到的购房合同如何界定。对此,市建委澄清:已购经济适用房的标志是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而不是经济适用房再上市时,买卖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该通知执行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房按照市场价格再上市时,出售人须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差价的70%补交土地收益金。而根据“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的原则,通知执行前已经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房只需按差价10%补交。

  对此,部分经济适用房业主误将通知中提到的“购房合同”,当成房屋再上市交易时,买卖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因此急于在新政策执行前寻找下家,并导致部分二手房中介5年以上经济适用房挂牌量增加。市建委表示,“购房合同”应是市民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与开发商签订的,目前已签订这类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房均属于“老房”,未来再上市时将依照“老办法”,按差价10%补交土地收益金,“老房”业主没必要赶在新政策执行前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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