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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制造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9日 10:42 中国财经报
相关进口税收今年起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用于支持企业新品研发和自主创新 姚长辉 财政部近日出台专项进口税收政策(财关税[2008]14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出台此项政策的目的在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的政策精神,振兴我国农业装备制造业,加快我国农业机械化的进程,为我国农业生产方式升级转变、实行农业现代化提供重要支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据了解,相关通知中所称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包括大马力轮式拖拉机、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马铃薯联合收获机、自走式青贮饲料收获机、马铃薯种植机、大型小麦免耕播种机、水稻覆土直播机、采棉机。相关通知指出,自2008年3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以下同),进口相应技术规格的农业装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2008年3月1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上述技术规格的农业装备,在2008年9月1日前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9月1日(含9月1日)以后对进口上述规格的农业装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相关通知明确规定,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从事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设计试制能力;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较大用户群;除自走式青贮饲料收获机和采棉机外,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80台,大马力轮式拖拉机、水稻覆土直播机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20台,马铃薯联合收获机、马铃薯种植机、大型小麦免耕播种机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10台,企业研制生产初期年销售量可适当下调等。 通知还指出,今后退税商品清单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财政部关税司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上述政策的出台为国内农机制造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进口税收环境。有国内农业机械制造企业表示,政策将提高我国农业机械制造业的研发和制造能力,有力推动企业建立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自主发展模式,为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振兴国内农机行业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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