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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正式发布银行并表监管指引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8日 20:14 《财经》杂志网络版
银行系金融控股公司已经悄然成形。在此背景下,通过并表监管来控制风险已经是大势所趋 【《财经》网专稿/记者 历志钢】2月18日,银监会正式发布《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下称指引),该指引在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银行类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已蔚然成风。2007年,工商银行收购南非标准银行;民生银行收购美国联合银行、入股陕国投;交通银行重组湖北国投、入主农商行……一系列的银行系金融控股公司已经悄然成形。在此背景下,通过并表监管来控制风险已经是大势所趋。 所谓并表监管,是指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银行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银行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中国的金融机构自上个世纪90年代始一直维持分业监管的格局。虽然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建立了“一行三会”的联席会议制度,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并建立了每季召开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和信息收集与交流制度,用来处理金融市场中交叉业务领域或创新业务领域的监管真空,但在金融机构趋于混业的情况下,目前的金融监管已经落后于市场。 “为什么我们以前总是等一个集团倒掉以后,才会发现很多不为人所知的秘密交易?”银监会一位官员表示,“就是因为没有实行并表监管。并表监管是综合经营监管的基础性机制。” 银监会认为,“今后,银行集团的内部往来、内部交易、业务合作将大大增加,这对于母公司的风险状况造成潜在影响。银行监管机构在衡量银行集团整体风险状况时应更加重视并表因素,对银行集团真实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根据《指引》,下列被投资机构应该纳入到母银行的并表监管范围: 一是商业银行直接拥有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机构; 二是虽然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投资者协议持有该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根据章程或协议等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决策等有控制权; 三是母银行及其子公司持有被投资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应当计入母银行对被投资机构的表决权; 四是其他有证据表明母银行实际控制被投资机构的情况。 此外,被投资机构不为母银行所控制,但其风险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风险水平以及银行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也应该纳入并表监管。 通过并表监管,银监会将对银行的监管延伸到整个银行集团。但银监会有关官员此前接受采访时强调,并表监管对于行业监管没有任何影响,而是主要监管资产负债表、关联交易等层面。 银监会的有关负责人认为,并表监管的主要风险要素包括资本充足性、大额风险暴露、内部交易、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声誉风险等。《指引》借鉴了上述做法,并结合我国银行集团的风险状况,着重对上述风险要素的并表监管作出规范,并从并表范围、具体要求、关注重点、跨业、跨境风险以及监管措施等几个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该指引的征求意见稿于2007年10月31日甫一推出就引起了业界的关注。银监会人士认为,由于综合经营的发展,未来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也都需要有类似的并表监管指引出台,才能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更好的监管。 不过,尽管如此,《指引》仍旧采用试行的方式进行。前述负责人称,这是考虑到“《指引》对并表监管所涉及的监管制度方法和技术手段都提出全新要求,对所涉及的有关法规和非现场信息报送体系应不断修订和完善,完全按照本指引实施还需要一定的配套支持;同时银行集团按照《指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一整套并表管理体系也尚需一个过程。”- 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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