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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得不到报酬 辞职却被索赔3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2日 14:39 中国产经新闻

  员工辞职 企业索赔30万

  新劳动合同法尚需制订地方性条例

  本报记者 马东红 梁文艳报道

  从今年起,新的劳动合同法已经开始实施。于是,年初有关职工权益的话题就骤然热了起来。近日,《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在山东青岛采访时了解到一起因员工辞职而引发企业索赔30万的争议问题,具有典型意义。

  有关业内人士认为,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还需要制订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给予落实。

  辞职被索赔30万

  1月15日,青岛某报以《加班得不到报酬动辄克扣工资——提出辞职却被索赔30万元》为题报道了家住青岛市城阳区的赵先生向所在公司提出辞职被索赔的消息。

  报道称,赵先生于2006年初应聘到青岛某水设备有限公司工作,入职时被要求交了9000元的入职押金。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只露出需要签字的部分让员工签字,但赵先生为了这份待遇还算不错的工作,“签了这份自己一条规定也没看到的劳动合同”。后赵先生感到工作压力很大,于2007年10月份提出辞职,但公司以所签合同为15年,还没有到期为由没有同意赵先生的辞职请求。

  于是赵先生就向公司请了病假,在休假期间再次向公司寄送了辞职信,随后公司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赵先生承担30万元的违约金。

  该公司认为:公司从未与文中所称的赵先生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文中所说的合同实际上是该公司的母公司与赵先生所签;合同内共有10多处合同条款内容需手写,经查看双方所签合同发现均属赵先生亲手填写,并非报道中所说的“一条规定也没有看到”;文中所谓“入职押金”实际上是赵先生为解决自己的就餐问题向集团公司下属的酒店交纳的9000元就餐预付款,最终根据赵先生所发生的餐费进行结算。

  赵先生应聘到集团公司的技术中心,不久又担任了工程设计处副经理。因此这家水设备有限公司认为,赵先生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未屡行法律规定的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且对在手的公司配备的住房钥匙、对讲机、所有设计项目未进行任何交接,岗位上、电脑里的重要技术资料不翼而飞,这种行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赵先生应对公司作出赔偿。

  制订地方性条例

  《中国产经新闻》记者注意到,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又遇到了许多新的像前文所述等令企业和劳动部门头疼的各种问题。

  广州市建筑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侯永铨对新法就有着疑虑:员工原来在这个企业,但他干一个工程一年或者两年后走了,按照新劳动合同法是否要补偿工龄。

  “省里的说法和市里的‘打架’,一些专家和律师也发表各自的意见,搞得我们企业不知道该怎么做。”侯永铨无奈地说。

  侯永铨还说,有些民工本来与我们签好了协议,如订板一平方米9元,但是隔壁的那个工地给他12元,他可以马上辞职走人到另外一个工地去。“而我们的工程因此被拖了,算不算造成了企业损失?他要不要赔偿呢?企业炒他要赔偿,但是他炒企业却不受限制,可来去自由。”

  “新《劳动合同法》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不利于社会稳定。”日前,列席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倪惠英提醒,目前在珠三角一带已有几千家厂关闭搬迁,“很多老板由于环境的恶化,在把企业外迁。”

  广东省人大代表、省劳保厅厅长方潮贵则说,目前,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只作原则性的规定,各种形式的劳动关系缺乏详尽明确的规范,导致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有的甚至引发劳动者的罢工、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不但影响了劳动关系的稳定,也影响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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