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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汽车金融发展空间 加强监管有效性和针对性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1日 01:29 金融时报
自2004年第一家汽车金融公司成立至今,汽车金融公司在我国从无到有,从最初“影响甚微”到今天“蓬勃发展”,已历经了3个年头。近日,银监会发布了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对2003年10月颁布实施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业内人士指出,新《办法》的颁布与实施意在配合当前新的发展形势,进一步拓展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空间,加强监管有效性和针对性,力促该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2004年以来,银监会陆续批准设立了9家汽车金融公司。目前汽车金融行业发展势头良好,机构数量和业务规模均得到快速稳步增加。截至2007年12月底,已开业的8家公司资产总额已达到284.98亿元,其中:贷款余额255.15亿元,负债总额228.22亿元,所有者权益56.76亿元,当年累计实现盈利1647万元,不良贷款率为0.26%。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和逐步发展,对完善我国金融体系、促进国内金融市场的专业化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尽管目前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还面临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经营环境不完善、业务风险控制能力和金融监管经验不足等诸多挑战,然而与现存问题相比,汽车金融公司面临的历史性发展机遇更是无可估量。近年来,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呈现持续迅猛发展势头,相对于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速度来说,现有贷款规模远不能满足需求。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和汽车消费的迅猛增长,汽车金融业务仍将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大的增长空间。 有分析预测,2008年我国进一步扩大内需的政策将有助于汽车信贷消费的增长。与此同时,与商业银行相比,汽车金融公司具有服务更专业化、全方位、多元化的优势,可以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向制造商、消费者、经销商提供融资及其他金融市场信息等覆盖汽车售前、售中和售后的全程服务。同时,融资渠道的进一步拓宽和逐步多样化将使更多的汽车金融公司加入市场竞争。因此,2008年我国汽车金融市场贷款消费在整个汽车销售中的比例将有所提升,这为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专家指出,2003年出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从当时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经营环境不完善、风险控制能力和金融业监管经验不足的现实出发,出于审慎性考虑,规定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的业务范围较窄,随着近年来我国个人征信系统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目前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经营环境已逐步发生变化。为适应新的形势,修改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拓展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渠道和增加业务范围势在必行。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增加了“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等6项新业务,同时调整了吸收存款的范围,这些措施有效拓宽了公司融资渠道,增加了业务品种,有利于下一阶段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近年来,强化金融监管一直备受重视。专家指出,尽管汽车金融公司在国际上已有很多年发展历史,但在我国还属新生事物,汽车金融公司“与中国结合、走本土化道路”仅仅是刚起步。因此,总结近几年汽车金融公司发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强化监管以进一步规避风险应是当前监管部门着力的重点。 新《办法》从机构准入、业务界定及风险管理等方面对汽车金融公司作出了一般性的原则规定,在准入资格条件和业务内容规定上,更加突出汽车金融公司专业化发展和核心主业的要求;对汽车金融公司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新的审慎性监管要求;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按照内控指引和风险管理指引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增加了对外包业务的监管,这些都体现了银监会新的监管理念和规制监管与原则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要求。专家预计,未来这些规定将逐渐显示出其在促进汽车金融行业发展和提高监管有效性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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