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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案警示行业潜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31日 14:29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新华社记者 吴俊 赖雨晨

  备受关注的科龙顾雏军案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顾雏军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在庭审当中,顾雏军曾提出辩护:公诉机关指控的行为,一些当时是得到一些政府部门开“绿灯”的,一些属于行业“潜规则”。一些政府部门的所谓“政府特许”能成为企业的“护身符”吗?行业“潜规则”可成为企业免责的依据吗?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告诉人们:不!

  在2006年11月的庭审当中,顾雏军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予以否认,他提出的主要理由是:企业的这一行为当时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因此应该视为合法。但记者看到,法院一审判决仍然认定了顾雏军这一罪名。专家认为,这一判决表明:“政府特许”并不能成为企业免责的法宝。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5月,顾雏军设立了注册资本总额为12亿元的顺德市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2002年4月,由于顺德格林柯尔注册资本中无形资产占75%,远高于当时法定20%的比例,工商部门不予年检。为将无形资产所占比例降至20%的法定标准,顾雏军指使刘义忠等人将相关虚假资料交给会计师事务所验资,骗取了原顺德市工商局对顺德格林柯尔的变更登记。

  顾雏军认为,2002年4月原顺德市工商部门不允许其年检,但他凭原顺德市容桂区办事处出具的协助年检函办理了工商年检,可见其行为得到了原顺德市容桂区办事处和原顺德市工商局的批准,责任不应由其承担。

  不少专家指出,法院对此案的一审判决表明:一些政府部门的所谓“特许”并不能让企业的违法行为变成合法,那些试图通过“官商勾结打擦边球”逃避法律的企业应该三思而后行。

  法院审理查明,由于科龙电器在2000年和2001年连续亏损,被证券交易所戴上了“ST”的帽子。为了不被退市,2002年至2004年间,顾雏军指使其余数名同案被告人以加大2001年亏损额、压货销售、本年费用延后入账、作假废料销售等方式虚增利润。

  在此前的庭审当中,公诉机关曾出示证据:一些销售公司与科龙签订了购销合同,但却没有从科龙提货,货品仍然放在科龙的仓库里,等到第二年再以退货的方式进行处理。公诉机关认为,科龙此举是为了虚增销售收入。

  顾雏军则认为,这种将已销售产品留在仓库的做法在家电行业十分普遍,行业内称之为“压货”。但“压货”并不是“虚增销售收入”,而是一种销售策略:“压货”是真实的销售行为,与其他销售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对于其中的某些产品,在一定时限内,允许经销商退货是一种销售策略。顾雏军对“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指控表示不服,认为自己不该为行业内通用的“潜规则”承担罪名。

  但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顾雏军等向社会提供虚假的上市公司财会报告,剥夺了社会公众和股东对上市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知情权,给股东和社会公众造成了严重损失。只是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这一罪名应改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大信息罪”。

  一位长期关注顾雏军案的家电企业负责人说,家电行业竞争激烈,进入“微利时代”,确实有不少企业通过压货销售、本年费用延后入账等方式虚增利润。法院的判决表明,法院对这些所谓“潜规则”的态度十分明确,任何“规则”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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