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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一审被判10年家属上诉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31日 14:27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除一名被告宣告无罪外,同案其余7名被告分别被判4年至1年不等 据新华社电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30日对顾雏军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顾雏军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挪用资金罪三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除被告人曾俊洪被宣告无罪外,同案其余7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年不等。 欺骗工商部门完成变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5月,为收购广东科龙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股,顾雏军设立了注册资本总额为12亿元的顺德市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因该公司注册资本中无形资产的比例远高于当时公司法所规定的20%,工商部门不予年检。顾雏军指使其余数名被告通过来回转账、伪造供货协议书等手段,凭借虚假的验资报告和文件,欺骗原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顺德格林柯尔公司的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顺德格林柯尔的注册资本中有6.6亿元虚假货币资金。 由于科龙电器在2000年和2001年连续亏损,为了不被证券交易所退市,2002年至2004年间,顾雏军指使其余数名被告人以加大2001年亏损额、压货销售、本年费用延后入账、作假废料销售等方式虚增利润。法院认为,顾雏军等向社会提供虚假的上市公司财会报告,剥夺了社会公众和股东对上市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知情权,给股东和社会公众造成了严重损失。 法院还查明,顾雏军和另一被告张宏挪用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万元和科龙电器人民币2.5亿元,用于顾雏军个人成立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顾雏军还伙同另一被告人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6300万元给扬州格林柯尔公司使用。 起诉四项罪名认定三项 本案于2006年11月在佛山中院开庭审理,顾雏军被公诉机关起诉四项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后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改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法院判决中,对职务侵占罪未予认定。挪用资金罪方面,其涉嫌挪用金额高达人民币7.46亿元,法院审理认为,部分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最终认定挪用金额为3.13亿元。 宣判后,顾雏军的亲属和律师均表示将会上诉。律师将继续为其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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