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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检察机关依法抗诉使8家国企避免损失42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9日 14:11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沈义 通讯员冉诗玉) 近日,重庆市石柱黄水药业开发公司等8家公司的代表专程将一面锦旗送到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感谢检察机关依法抗诉不当判决,使他们避免损失420万元。

  黄水药业公司、石柱南宾公司等6家国有企业原系黄连总公司的分公司。1993年3月,经有关部门批复,黄连总公司进行改制,将分公司改为独立法人,同时新组建劳动服务公司。次月,7家公司先后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3年5月和8月,黄连总公司向某金融机构分别借款135万元和285万元。2000年3月,某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与该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将黄连总公司包括上述两笔借款在内的19笔借款本金705.6万元及利息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2005年6月,资产公司又将其持有的黄连总公司贷款及利息债权转让给周某。2005年12月,周某诉请判决黄连总公司等8家企业法人连带清偿借款本金420万元及利息。原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黄连总公司向原告周某支付借款本金420万元,被告黄水药业公司等7家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连总公司等8被告均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提出申诉。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黄连总公司在下属7家公司已经分离成为独立法人后而新发生的债务,不应由7家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判决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而且借款超过诉讼时效,遂提出抗诉。原审法院再审后于去年12月作出改判,撤销了原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审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为8家企业避免直接经济损失4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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