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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第一回合闪电结束 调解失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9日 09:30 每日经济新闻

BY  祝裕 每日经济新闻

    本报2007年11月13日关于 “深圳消费者再诉英特尔要求道歉”的新闻又有新进展。《每日经济新闻》了解到,深圳消费者朱先生起诉英特尔产品无中文标志二审已经于日前在深圳开庭。根据 《每日经济新闻》从上诉方朱先生处了解的情况,由于朱先生一开始就拒绝了法官提出的调解建议,二审第一回合闪电结束调解失败,法官宣布,该案择期宣判。

    朱先生向 《每日经济新闻》表示,他已经向法院呈交了自己针对英特尔二审答辩状的意见词。并且认为这次获胜的把握比较大。朱先生也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讲诉了拒绝调解的理由,他说,“已经没有调解的基础”。朱先生认为,目前提供给法院的意见词里的观点都是有事实根据的,如果意见词观点能被法院采信,那么有必胜的信心。同时,朱先生也一再强调,有中文和有中文说明是有区别的,产品的说明是给安装人士使用而非业余人士。英特尔公关总监张怡璠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英特尔尊重法律判决,在法律程序期间,不作任何评价。

    在《每日经济新闻》获得的英特尔方的答辩状中以及朱先生呈交的意见词中,不难看出,双方的较量由公堂对质转为文字暗战,双方争论的焦点在文字中得以一一体现。同时,朱先生也在意见词里表达了自己为什么连续两次拒绝法庭调解的原因。

焦点一:英特尔是否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

    英特尔:答辩人不是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本不参与涉案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自然谈不上有任何“欺诈”行为。同时,英特尔也称,起诉人也没能任何证据证明深圳市敖飞科技有限公司(敖飞公司)存在任何的欺诈行为。

    朱先生:英特尔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多处位置声明:英特尔,intel,奔腾,pentium是英特尔公司及其在美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的子公司之商标或注册商标。并且被上诉人英特尔中国也在法庭表示其为英特尔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两诉争产品均标注有英特尔、intel等商标。

    并且,朱先生称,自己当年就是从英特尔官方网站的“英特尔推荐店面”里找到敖飞公司的。记者随后在朱先生给出的相关网站里找到了敖飞位于深圳市不同市场的三家店面。

焦点二:英特尔是否形成欺诈

    英特尔:答辩人不是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本不曾参与涉案产品的生产或销售,自然谈不上有任何的“欺诈”行为。并称,被答辩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案的被上诉人之一,一审的第二被告,深圳市敖飞科技有限公司(敖飞公司)存在任何的欺诈行为。

    朱先生:生产者并非生产厂的概念,具备生产商资格的对象均可视为生产者。主板产品标注产地中国并未标注厂名和厂址,其也当庭表示英特尔在华的三个生产机构均不是主板的生产厂,而是以合同形式委托其他厂商在中国生产,其在主板包装上却标注 “原装英特尔台式机主板”。根据英特尔中国的辩称,该产品既非英特尔原产,更非英特尔原装,被上诉人的行为让上诉人误认此产品为原装英特尔产品而购买,就更加构成欺诈。

焦点三:是否有精神损失

    英特尔:一审判决认为“敖飞公司的过错并未给原告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事实和法律。需要澄清的是,一审判决所指的后果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损害结果”,并不涉及精神损害。被答辩人因此而提出的要求答辩人道歉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朱先生反驳:产品的问题,却要诉诸于司法解决。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和计算机用户,长达近一年时间不能使用产品,付出金钱、时间、精力代价的同时,权益仍无法得到及时有效保障,一年以来,上诉人经常来往于住所、法院、图书馆、有关部门之间,念兹在兹的都是法律,魂牵梦绕的都是产品,本案的产生本身更让旁人用异样的眼光和舆论来对待一个维权的消费者,给自身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造成必然的影响和压力。并称,如果一个人非要被一个产品逼疯才算精神损害的话,那上诉人承认其目前没有任何的精神损害和后果。

朱先生拒绝调解的理由:英特尔缺乏和解诚意

    1、上诉人第一次和厂商热线的电话,本是善意的提醒和对产品的建议,不但诉诸无门,而且还得到司法解决的建议,更是导致本次诉讼的最初原因。

    2、后问题升级,询问上诉人解决方案,上诉人提出退货,对方却渺然:给你换个风扇不可以吗?历史证明其缺乏和解的诚意。

    3、对方将诉讼的最大防火墙设置在了生产者的定义,现状使和解失去了根本的基础和对话平台,如何和一个自称不是生产者的对象解决产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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