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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物业税6月份开征属无稽之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6日 00:32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江金骐 北京报道

  针对“北京市最快将在今年6月份开征物业税“一说,国税总局办公厅新闻中心主任牛新文1月25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是一件没影儿的事”。

  “我国现阶段,既没有物业税税种,又没有相关的法律支持,6月份征收物业税从何谈起?”牛新文说,北京市根据地方实际,可以适时向国税总局提交“空转实”申请,但这并不意味着,物业税的征收就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对于申请,牛新文表示,不仅北京可以这样,其他此前做过物业税“空转实”试点的地区,也可以随时向国税总局提交类似的报告,至于从试点到申请、到审批、到新政实施,究竟还要多长时间,究竟是否像外界所说的,将课税对象区别为商业地产和民宅,“现在都还不好说”。

  牛新文的表态,使物业税的开征,无疑又多了几分不确定因素。在此以前,也就是去年的10月,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将物业税的“空转”试点城市,由北京、江苏、深圳等6个省市扩大到河南、安徽、福建、大连等10个省区。当时,业内外人士普遍认为,国税总局的这一做法,似乎预示着,通过3年的物业税“空转”试点,国家在取得既有成果的基础上,拟将向全国推广。

  “这是一种误解。”牛新文说,国税总局非常重视物业税的“空转”试点,目的是通过模拟征收,为将来开征物业税积累经验,比如通过北京的试点,一些诸如物业价值评估等难题,已经得到突破性解决,但是,开征物业税政策性比较强,而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大、房地产产权管理情况复杂,因此在立法前要多研究,不仅从舆论上,更多的是从技术上,为物业税的开征做好准备。

  此前有专家说,由于商业地产、写字楼等总的体量面积较少,所以物业税将最先从商业地产开征,继而将征税对象扩展到拥有多套住宅的业主,最终,只要拥有房产都应该纳税,为此,财政部门已经在对如何评估不动产、物业税税基和税率等问题进行研究。

  “物业税的改革,关键在计税依据的设置及调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施正文博士说,当前,以评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但是我国的地区差别比较大。他拿北京打比方,即使同在北京,即使只向商业地产征税,“落户在CBD的和落户在密云的商业地产,计税依据怎么定?”施正文表示,要想对商业地产征收物业税,必须具备一个基本的前提,那就是要对全国房源(商业地产)有一个全面的档案造册,并以此为基础,建成一个长期的房屋管理系统,以保证在第一时间内,了解课税房产的房产性质、商业价值以及市场的价格变化等。

  部门的利益之争,也成了物业税方案出台的障碍之一。施正文解释,物业税一旦开征,包括物业管理费、土地增值附加、土地使用费等税费项目必然会被整合,这也就意味着,一些与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相关的收费项目,会因物业税的开征而宣告终结,除此以外,物业税的收取,主要由省级以下的政府支配,如何平衡、协调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分配,至今悬而未决。

  按照专家的说法,物业税的征收目前只限于商业地产,普通人重点关注的是,开征物业税对目前的高房价能否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房价的上涨,除了成本推动,还与整个国家经济运行的状况和市场的供求矛盾有关,因此,应该说物业税的征收有利于抑制房价,但不等于房价将会因此而下跌。”财政部税收政策研究室研究员孙钢日前对媒体表示,无论是物价还是房价,利用税收的手段,效果不一定好,“比如2005年、2006年国八条出来之后,房价不但没降,反而涨得更快。”所以征收物业税对这部分的抑制将较为明显,但价格是否会下跌,则取决于物业税税基及政府政策执行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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