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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毅终审获刑16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1日 18:55 新民晚报

  本报讯 今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周正毅上诉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农凯集团和周正毅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农凯集团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判处罚金人民币335万元;认定周正毅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农凯集团及周正毅均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被告单位农凯集团和被告人周正毅所犯数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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