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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审批寻租第一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1日 14:11 《财经》杂志

  原国家计委外资司海外投资处处长、发改委外资司助理巡视员何连中,十年间收受的企业贿赂,全部来自其手中掌握的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审批权的变现

  涉案被查近两年后,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外资金利用司(下称发改委外资司)助理巡视员何连中受贿案,于2007年岁末一审宣判。

  何连中因受贿总计人民币105.6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被扣押的全部财产(人民币101.9555万元、美元4635.52元)。

  现年57岁的何连中于2006年1月23日被停职审查,同年7月26日被正式逮捕。时至2007年7月30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于12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称:“鉴于何连中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不掌握的其他大部分受贿罪行,且积极退缴涉案赃款,依法对其可予从轻处罚。”

  此案历时长达两年,其间无一媒体介入报道,相关信息官方亦低调示人。而《财经》记者就何连中案采访时,闻者知其仅被认定受贿百万余元,往往表示不解。

  事实上,在有着“部中之部”之称的发改委,何连中虽然官位仅至副司级,却长期手执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生杀大权。

  发改委官方网站显示,外资司职责众多,其中包括“核准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安排在境外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等。判决书对何将权力变现的路径略有勾勒:1996年至2006年间,何利用担任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称国家计委)外资司海外投资处处长、发改委外资司助理巡视员等职务便利,近40次收受来自十家不同公司的贿赂,总计人民币105.6万元。

  案发情妇举报

  何连中生于1950年6月18日,祖籍河南省新乡市,自幼在北京长大,青年时曾在海军服役。1973年3月,何连中从山东省青岛市某部转业至北京,后进入国家计委工作。

  判决书显示,何连中最早一次受贿发生在1996年,那时他担任国家计委外资司海外投资处处长。2003年机构改革后,何连中出任发改委外资司助理巡视员,位居副司级。

  户籍资料显示,何连中婚姻状况为离异。其案发据信源于情妇黄慧娟的举报。

  黄慧娟系澳门人,与何连中已保持多年的密切关系,后因双方不和横生变故,遂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2005年11月28日,纪检监察部门接到相关举报后,对何连中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立案调查。

  《财经》获悉,黄氏举报的内容,即2003年至2004年间,何担任发改委外资司助理巡视员及中国委内瑞拉高级混合委员会(下称中委高委会)秘书处负责人时收受贿赂一事,最终亦被法院判决认定。

  2001年4月17日,中委两国在北京签署《关于成立高级混合委员会的谅解备忘录》(下称《备忘录》),并于2001年5月成立中委高委会,协调规划两国在政治、经贸等多个领域合作事宜。何连中在中委高委会秘书处和其下的能源分委会担任负责人。

  同期,中石油集团与委内瑞拉石油公司签署了“奥里乳化油合作协议”,中石油下属的中国联合油品公司(下称中联油)与委内瑞拉奥里诺科沥青公司签署了“奥里乳化油三年供货合同”。

  奥里乳化油(Orimulsion)系委内瑞拉经过多年研究试验开发出的一种新能源,是采用超重原油加水和化学剂而制成的燃料,其燃烧值大大高于煤,而价格远低于石油。为此,中委两国将建设一个年产650吨乳化油的合作项目。2002年9月,该项目获得国家计委批准。项目主管单位为国家计委外资司,具体经办负责人正是何连中。

  2003年4月,北京派克文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建伟,联合张佐治等人,欲以中介方参与其中。为此,李、张两人向何连中寻求支持。恰在此时,中联油计划向委内瑞拉石油公司购买“奥里乳化油”,但因油量和价格等问题而搁置。

  中联油副总经理刘仲秋向何连中作了汇报,希望他能协调解决。同年9月,何连中介绍李建伟与刘仲秋相识,双方商定了进口事宜——以黄慧娟与张佐治成立博坦尼克公司为中介方,协助中联油进口“奥里乳化油”;以进口油量中的部分原油,作为中介方的报酬。

  2003年7月和8月间,李建伟在香港两次给予何连中港币7万元。为避人耳目,何连中两次前往香港时,均化名“李畅轫”。时至2004年8月,博坦尼克公司与中联油签订“奥里乳化油”进口代理协议;同年12月,奥里诺科沥青公司终于与中联油签订了“奥里乳化油”购销协议。

  《财经》获悉,检方在法庭上出示的刘仲秋的证言,也大致证实了以上情节。

  法院判决书认定,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期间发现何连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李建伟港币7万元的事实后,何连中主动交待了纪检监察部门不掌握的其他受贿情况。

  权力变现路径

  与何连中熟识者告诉《财经》记者,此人“作风独断”,虽然不是外资司的正职,实际权力却胜于正职官员。甚至与相关部委对应的处司举行会议时,何连中也往往独揽发言权。

  法院查明,何连中在十年间收受的企业贿赂,几乎都来自其手中掌握的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审批权的变现。依据行贿者的诉求,何连中受贿大致可分为两类情形。

  一类如上述收受北京派克文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建伟贿赂,为的是帮助企业或个人参与或获得特定项目。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深圳市众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科电工贸公司董事梁冰等公司与个人对其行贿,即属此类。

  另一类则是帮助企业获得项目批复,如收受海南中泰农业有限公司、辽宁成大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巴拉歌船务有限公司、深圳泰丰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贿赂。

  海南中泰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海南中泰)、北京中恒泰公司董事长张汉在证词中表示,1996年,在海南中泰投资的马来西亚棕榈油项目报送国家计委审批过程中,他与何连中相识。1999年,海南中泰决定投资苏里南棕榈油项目,并与中国农垦集团公司等单位共同成立北京中恒泰公司(下称北京中恒泰)。为加强公司实力,他请何连中帮助联系新疆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天公司)入股该公司,并在国家计委项目审批期间,请求何连中予以关照。

  在何连中的指导和推动下,该项目顺利通过了审批。1999年12月,海南中泰与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新天公司等单位组建北京中恒泰,在苏里南投资开发棕榈油种植、加工项目获得国家计委批准。2002年12月,在项目落实过程中,北京中恒泰向外经贸部等有关单位草拟的各类报告均由何连中处理。

  为感谢何连中对苏里南棕榈油项目审批过程中的支持,同时希望在项目落实中继续得到何的帮助,张汉于2003年1月至2005年6月,先后十余次从公司支取人民币15万元给何连中;2004年七八月间,借何连中之子出国留学之机,张个人给予何连中人民币5万元。

  辽宁成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辽宁成大公司)总经理张德仲称,1997年,辽宁成大公司决定在柬埔寨投资经营橡胶林项目。在向国家计委项目审批过程中,为缩短审批时间,他与项目合作方商议并经公司集体讨论,决定由项目合作方出资人民币15万元,给予负责项目审批工作的何连中。

  法院查明,在何连中的帮助下,1998年11月,辽宁成大公司、中国农垦总公司与柬埔寨森苑贸易进出口公司等合资经营橡胶木制品加工厂项目,获得国家计委批准。其后,因项目投资方发生变更,1999年,辽宁成大公司再次将该项目报国家计委批复,同年8月获得批准。

  以类似方式,何连中大肆收取相关企业的贿赂,形式多样,数额不限。如2000年至2001年,收受香港巴拉歌船务有限公司副总裁刘海港币5万元(折合人民币5.3万元);2000年至2004年间,收受深圳泰丰电子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迎给予的港币2万元、美元5000元、7000英镑(共计折合人民币16.6万元);2001年,收受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的共计折合人民币12.06万余元(人民币10万元、美元2500元);2004年至2005年,收受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万余元)。

  进入2005年,何连中受贿势头不减。2005年内,收受北京中科电工贸公司董事梁冰银行卡一张(内存人民币10万元);同年8月至11月间,收受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于国栋人民币7万元;2005年8月、11月间,收受深圳市众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赞明给予人民币4万元。

  综上,何连中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5.6万余元。

  上诉理由与争议

  《财经》记者获悉,一审宣判后,由于何连中本人认为量刑偏重,已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

  何连中在上诉状中主要陈述了三点意见:一是其自首情节没有被一审法院认定;其次是他有主动退赃情节;另外何连中还在上诉状中自称其受贿有一定客观因素,他表示自己一向勤勉工作,只是所处部门比较特殊,难免受外在环境影响。

  事实上,何连中上诉意见的前两点在本案一审中已有提及。特别是在该案一审的质证与辩论过程中,有关何连中的自首情节即是法庭辩论焦点。相关材料显示,何连中接受审查时,办案机关根据举报掌握其收受李建伟港币7万元的事实,何在案发后主动交待了侦查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行为。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称,希望法院考虑其自首情节。但法院认为,此举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自首情节,辩方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一审中,何连中的辩护律师曾指出,何连中在案发前退还北京中科电工贸公司董事梁冰等人给的人民币20万元及北京中恒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汉借何连中之子留学名义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因此这笔不应属于贿赂款项。

  一审法院则认为,2005年8月、11月间,何连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梁冰等人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后,在纪检监察部门对其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并被宣布停职检查期间,为规避组织审查和掩饰犯罪,于2006年2月、4月,分别将所收款项予以退还的行为,此举不影响其受贿行为的认定。而张汉借何连中儿子何理出国留学之机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该款应认定为贿赂款项。

  《财经》记者获知,除了张汉的5万元,何连中收受深圳泰丰公司的贿款中,7000英镑是用于为其子何理支付在英国剑桥依利国王公学(The King’s School Ely)的膳宿费。该校设址于剑桥,建校至今已有1000多年历史。作为英国最古老的贵族学校之一,该校专为9至16岁的学生提供贵族式的高质量教育,英国国王爱德华、亨利三世均毕业于该校。以一个副司级官员的正常收入,显然无法支持其子在如此昂贵的学校就读。

  海外投资审批之弊

  凡运作过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项目者,提及何连中,几乎无人不知。如一位熟识者所言,何连中是“外资司的老人”。

  但业内诸多人士对其印象不佳,有人称其“霸道”,更有甚者以“品质极坏”、“胡作非为”来形容。在发改委内部,对何亦褒贬不一,有人称其“头脑清楚,干脆果断”,“讲哥们义气,肯帮忙”,也有人称“不能得罪他,不然就很麻烦”。

  据改革开放后中国最早的境外投资项目参与者回忆,早期中国企业赴境外投资并没有规范的审批程序,许多项目是在国务院负责人批示下才获得通过的。此后逐渐形成的程序大致是:企业先对投资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下称预可研),并在国家计委(后为发改委)立项,立项获批后企业开展可行性研究,同时落实资金安排。国家计委聘请咨询公司对项目进行评估,如果评估通过,企业最终可签订投资合同。在寻求计委批准同时,企业还需要取得相关其它主管部门如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过,这要以获得计委外资司的批准为前提。

  由此,审批主管部门的具体负责人往往可以左右投资项目的命运。一位国企高管告诉《财经》记者,在发改委这种机构,具体签报行文的人——通常是处长——非常关键,“处长放行,司局长就可能批,高层一般不会追究很多”。加上审批标准本身模糊,审批经办官员实际拥有的权力很大。

  随着中国推行“走出去”战略,中国企业赴境外投资日益频繁。据商务部统计,2006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达210亿美元。不论是国企,还是民企对外投资,甚至国有企业海外公司的对外投资,都需要经过发改委外资司审批。

  2004年10月9日,《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发布,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不过,这个规定仍然未解决审批标准的模糊性问题。于是,发改委外资司依然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其决策直接影响着千万元乃至上亿元的投资。

  这种审批权高度集中的情况,对于审批者无疑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也正因此,一位国企负责人知晓何连中案后不无感叹地对《财经》记者说,把何连中放到那么重要的位置上,其实是害了他。

  据悉,在何连中案发后,发改委进一步改革对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如2007年4月发布《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2007年5月31日起,发改委进一步放松对中央管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规定中央管理企业限额以下境外投资项目,只需按要求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并提交其中所列附件。

  《财经》记者就此案采访的诸多业内人士,均承认现在的境外投资审批体制仍存弊端。可是,要想实现一个完全透明清晰的境外投资审批机制,多数人亦认为很难。“市场千变万化,无法由一套固定标准应对,最终还是需要人来解释执行。只要有审批者,就会有权力寻租空间。”一位国企高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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