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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毅二审维持原判 获刑16年已成定局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1日 12:00 《财经》杂志网络版

  周正毅获刑16年已成定局,但围绕周正毅案的种种悬念仍未消除

  【《财经》网专稿/记者 陈中小路】2008年1月21日上午9时,前“上海首富”周正毅案件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书面审理以及“公开宣判”,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此前,周正毅于2007年11月30日一审宣判,获刑16年。

  上海市高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单位农凯集团和被告人周正毅所犯数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上海市高院方面对二审处理非常低调,开庭前只在法院外的电子公开牌上公示,而未把有关信息公布在上海市高院网站的开庭公告内。此外,周正毅此案一审时聚集在法院外的大批上海拆迁居民,二审时均未现身。

  周正毅案于2007年10月23日至26日,周正毅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闭门”审理。起诉书显示,周正毅一共涉及五项罪名:作为上海农凯集团及其法人代表涉嫌单位行贿、对企业人员行贿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项罪名;其个人涉嫌行贿和挪用资金两项罪名。

  2007年11月30日上午,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农凯集团董事长、前上海首富周正毅16年徒刑,处罚金335万元。周正毅案被诉五项罪名成立,其中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判10年,个人行贿判3年,挪用资金判6年;而单位行贿、对企业人员行贿两项,免于对其个人处罚;数罪并罚共执行有期徒刑16年。其中335万元罚金是针对单位行贿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项。

  此后,周正毅于2007年12月10日正式提起上诉。其委托律师向上海二中院提交的上诉材料表示,诉请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的错误判决,“对上诉人宣告无罪或改判免除处罚”,以及撤销一审关于追缴违法所得的判决。与其一同被列为被告的农凯集团亦在《上诉状》中提请二审法院“对上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宣告无罪”,以及撤销对违法所得的追缴。

  从《起诉状》来看,这也是周正毅提起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主要是从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适用和部分程序合法性等角度阐述,认为周正毅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其实,这也是一审时控辩双方争论焦点所在,但律师的辩护意见始终未被法院采纳。

  尽管已经终审宣判,但围绕周正毅案的种种悬念仍未消除。

  周正毅被起诉的行贿罪名,涉及到的行贿对象并无政府高官,只包括了三位金融系统人士以及一位监狱系统官员,被诉行贿总金额近300万元,其中100万判决时未予以认定。

  而根据周正毅在《上诉状》中的表述,其曾揭发上海市检察院某现任领导家属受贿的“立功事实”,未获公诉人和一审法院的认定,周曾要求对自己因举报而遭打击报复和刑讯逼供进行调查,一审法院也未予任何结论。此后,尽管其检举揭发所涉及的领导被纪检部门请去谈话,但截至目前,有关部门并未就此展开司法调查。

  另外,周正毅这次被起诉罪名中量刑最重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该案情早在2003年已由国家税务总局、审计署和上海市公安局联合调查,只是当时检察机关未起诉。

  至于上海农信社38亿元贷款问题、“东八块”土地问题等等,无一交待。

  此外,香港廉政公署对周正毅的通缉目前仍然有效,周被指控犯有“串谋诈骗”和“公司董事作出虚假陈述”两项罪名。但是,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目前并无引渡协议,尽管周已在上海受审,但香港方面仍然无法追究周正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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