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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息借款超过银行利率4倍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1日 10:5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2006年6月,董刚和王天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董刚借给王天20万元,王母姚燕作为担保人。此后前三个月,王天每月付利息1万元给董刚,3个月后双方再就利润协商。但之后,王天一直未按约定金额给付,董刚多次催收剩余借款未果。2007年6月姚燕去世,去世前她为自己买了两份保险,姚燕丈夫王永作为遗产继承人。于是,董刚将王天、王永告上法庭,要求王天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王永在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新津法院审理认为,董刚与王天签订的《协议》虽字面约定是董刚与王天合伙,由董刚出资,王天每月按约定分给董刚利润。但结合王天同时向董刚出具的借条来看,双方是明为合伙实为借贷关系。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因此,法院对董刚要求王天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前3个月每月利息1万元,已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对超过部分应视为归还本金。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该时间段王天已付部分,也应视为归还本金。王天已归还的本金应从20万元本金中扣除,实为102540元。姚燕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姚燕生前在保险公司为自己投的两份意外身故险,因未指定受益人,王永作为姚燕的法定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新津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王天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董某借款本金102540元;王永在姚的遗产继承范围内对王天的借款债务10254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文内人物均系化名) 新津法记者蹇易郑钰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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