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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依法严办网络侵权盗版案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7日 23:38 市场报
办案数量千余件 关闭黑网三百多 本报讯 记者杨曼、王立嘉报道: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17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说,2007年8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第三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共办理网络侵权盗版案件1001件,是2005年、2006年两年办理案件总和的1.6倍。 由国家版权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开展的第三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共关闭339个非法网站,没收服务器123台,移送司法机关案件31起。没收服务器、关闭网站及移送司法机关的数量均超过2005年、2006年专项治理的总和。专项治理行动期间,各地版权执法部门在公安机关和通信管理部门支持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832件,罚款87万余元。 阎晓宏表示,中国互联网领域中的侵权盗版问题还是很严重的。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的特点是隐蔽性非常强,而且它的信息是海量使用,这样的开放性使很多侵权盗版行为在短期内难以消除。另一个原因,我们国家的互联网发展非常快,在1997年年底,中国只有62万网民,只有三四千家网站,经过10年的时间,互联网的网民已经达到1.7亿。 阎晓宏认为,网络侵权盗版问题应该在法律框架内从重处罚。“一定要让侵权的代价和成本使犯罪人感到不能再从事这种行为”。据介绍,目前中国处罚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依据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关于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没收用于传播侵权作品的工具;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网络“恶搞”行为,阎晓宏提出,需要做一些法律上的区别和界定。“我认为有一些属于娱乐性的,如果当事人彼此都不介意,不一定要深追究责任。”但他同时强调,如果对于作品的使用量过大,也没有经过许可,或者“恶搞”的内容对当事人的名誉、对当事人的人身产生了负面作用,这样的行为是不提倡的。“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需要通过法律程序由法院界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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