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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肉涨价须受国家干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7日 13:45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国家发改委16日签发第58号令,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5日起,正式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机制,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1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6%以上、3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10%以上的,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调价情况。

  15年来首次大规模干预

  “自1993年以来,价格部门如此大规模的实行价格干预措施还是第一次。”中信证券宏观分析师陈济军指出,这样高规格、大范围的价格干预政策是15年以来罕见的。《价格法》和《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中规定:在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等非常时期,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利采取干预措施。

  六大类生活必需品限价

  此次列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品种范围主要包括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

  考虑到方便面、食用植物油、乳品生产行业市场集中度较高。因此,规定上述行业中占市场份额较大的12家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

  12家企业包括方便面行业的顶新国际集团、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和白象食品集团;食用植物油行业的益海投资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乳品行业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和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提价须提前10天上报

  这次启动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是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发改委规定,有关企业须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价格的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如认为调价理由不充分或调价幅度不合理,应当在接到调价申请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告知申报企业,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同意企业的申请。

  通知同时指出,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企业,在调整指定产品价格超过一定幅度的情况下,需要履行调价备案程序。具体规定是:列入备案的商品,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1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6%以上、3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10%以上的,企业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将调价情况的书面报告送达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价格暴涨消失后会及时解除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是冻结价格,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发改委特别指出,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是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的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及服务,而且政府干预的是不合理调价。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政府要及时解除干预措施。 -北京晨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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