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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价申请须提前10天上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7日 11:25  辽一网-华商晨报

  应对粮油涨价,发改委启动临时价格干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昨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15日公布了《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

  发展改革委有关方面负责人说,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在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性干预措施。

  措施主要针对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

  《办法》规定,这次启动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是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的品种范围主要是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

  《办法》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有关企业须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价格的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如认为调价理由不充分或调价幅度不合理,应当在接到调价申请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告知申报企业。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同意企业的申请。

  《办法》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有关企业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1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6%以上、3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10%以上的,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调价情况。价格主管部门如有异议,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经营者如果对价格主管部门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同时,提请重新审议。

  临时价格干预不是冻结价格

  《办法》强调,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有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义务。对未按规定履行申报和备案程序、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和提供虚假资料、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以及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经营者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办法》强调,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是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的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是冻结价格,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调价。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政府要及时解除干预措施。

  《办法》强调,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本组稿件除署名外均据新华社

  我省也将启动临时价格干预

  晨报讯(记者 秦齐思)“只要国家细则一出台,辽宁物价系统将迅速作出反应,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昨日,辽宁省物价局的相关人士表示:“我们已接到通知。”

  但由于目前具体干预措施尚未出台,因此辽宁具体启动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业尚未敲定,具体干预措施也无法确定。

  “这是一个大范围,而我省很可能不会在全部领域试行价格干预措施,这需要依据各个省的实际情况进行价格干预。”他称,如果我省在其中一个领域的价格并非出现异常上涨,也可能不会启动该行业的价格干预措施。

  至于我省将进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业和企业,该负责人指出,省内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并向国家递交详细情况,而国家则会据此制定出我省将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具体细节。

  他强调,干预也不是指定某行业商品价格,而是防止价格上涨超出警戒线的一些措施。

  启动临时价格干预

  就是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昨日说,国家依法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目的是为了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稳定社会心理预期。

  这位负责人说,去年5月份以来,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8月份以来,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涨幅连续5个月超过6%。国务院批准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其必要性在于:部分重要商品价格已经明显上涨;一些企业趁机哄抬价格;不合理涨价已影响到社会的安定。

  近一时期,一些企业趁机哄抬价格,有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有的囤积居奇、搭车涨价;有的超过成本增加幅度不合理涨价;有的提前宣布涨价消息,制造涨价舆论,哄抬价格。

  企业不执行相应临时价格

  干预措施将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昨日说,企业不执行相应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将承担法律责任。

  这位负责人说,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有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义务。《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均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列入提价申报

  并不等于实行政府定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昨日强调,列入提价申报并不等于实行政府定价。

  该负责人表示,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制定价格的主体是政府;列入提价申报的产品定价的主体没有改变,仍由企业制定。

  据介绍,政府定价可以由企业提出调价建议,也可以由政府直接拟定调价方案。提价申报则是由企业提出调价申请,政府只有在认为调价理由不充分、调价幅度不合理的情况下才进行必要的干预。此外,实行提价申报的品种是政府进行临时性调价审查,而列入政府定价的商品则是由政府管制价格。

  12家方便面、食用植物油

  以及乳品企业提价须报批

  12家企业在国家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如果要提高列入提价申报范围的产品出厂价格,必须按照规定报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昨日发布公告,12家企业包括方便面行业的顶新国际集团、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和白象食品集团;食用植物油行业的益海投资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乳品行业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和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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