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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耕地占用税出台 税额标准上调4倍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6日 16:22 经济观察网

  经济观察网讯 记者康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该通知,北京市的耕地占用税从原来的8元/平方米提高到40元/平方米。

  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与1987年发布并施行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相比,在税额标准上上调4倍左右。上述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各个城市耕地占用税的不同纳税标准,除北京外,上海市的耕地占用税也由9元/平方米增至45元/平方米,天津由7元/平方米增至35元/平方米,江苏、浙江、福建、广东4省从6元/平方米增至30元/平方米;辽宁、湖北、湖南3省由5元/平方米增至25元/平方米。

  通知除了对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进行了明确外,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进行了明确。此外还确定了县级行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适当低于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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