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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联合研究 现行停牌制遭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6日 14:07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邵泽慧)停牌过多过长、流于形式;警示作用微弱;处罚不痛不痒……昨天,上海证券交易所与香港大福证券集团联合课题组,发表了一份《沪港上市公司停牌制度的比较与分析》。该报告在对比分析了内地与香港的停牌制度后,指出内地停牌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并建议改革内地的停牌制度。

  缺乏警示报告指出内地的停牌制度流于形式并且过多过长,因而警示性停牌的警示性在内地往往被投资者所疏忽。

  停牌不及时此外报告认为内地停牌制度也不够及时,最典型触发事项就是“股份异常波动”以及“重大信息泄露或传闻”。新规定依然存有规管空白点,一是缺乏单独由交易量异常触发的停牌,二是当有重大信息泄露或传闻时,只要求证券发行人自主申请停牌,却无交易所强制性停牌或查询。

  监管不力报告指出当股价出现异动时,交易所一般也会要求企业发布公告,但是公告是否真实和充分,却往往很少做深究,因此更加助长了对停牌警示性的漠视。

  处罚不痛不痒

  内地对违法信息披露行为的处罚主要是责令改正、行政性警告和罚款,如若构成犯罪,则最高可处10年刑期。但实践中的处罚形式大多为交易所公开遣责以及证监会行政处罚,强制停牌的不多,司法介入的则更少。但在香港,处罚形式一般是强制停牌和廉政公署(ICAC)直接介入作刑事调查。曾有公司被停牌数年之久,甚至更有公司被取消上市地位(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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