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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计算基数有变 今年春节加班工资小降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5日 11:30 南方都市报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有变,加班工资基数=月薪÷21.75天 

  本报许(记者 陈捷)国家劳动保障局正式公布新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制度计薪日从原来的20.92天改为21.75天。广州市劳动保障局权威专家昨天向记者表示,由于计算基数有变,今年起春节、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和周六日休息日加班,加班费将有所减少。

  据新办法,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劳动保障局专家表示,国家调整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理清了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两个概念,“原来都是20.92天,现在分别是20.83天和21.75天,是科学做法。”

  据介绍,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工时管理,是判断超时加班的标准,制度计薪日则直接体现在日工资、加班工资方面。调整后,加班工资基数等于月薪除以21.75天,比原来除以20.92略有降低,因此今年起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和周六日休息日加班,加班费将有所减少。

  案例

  小张月薪(含工资、奖金等)3000元。假设今年春节7天他都加班,那么他前3天每天加班费为3000÷21.75×300%,后4天每天加班费为3000÷21.75×200%,总加班费为2344.83元。调整前,他的总加班费则为2437.86元,降低了3.8%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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