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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受阻CPI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4日 18:34 《财经》杂志网络版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回落并稳定在较低水平,成为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重要前提

  【《财经》网专稿/记者 王长勇】“我们也希望在2008年,资源税的改革方案和条例修订能够出台实施。” 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副司长杨遂周表示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关于资源税的改革,国税总局正在与有关部门积极地准备。

  原计划2007年初实施的资源税改革,因中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增幅远超政府设定的目标,最终不得不延迟改革实施日期。

  由财政部、国税总局等部门负责制定的资源税改革方案,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早在2006年底完成拟定。然而,2006年12月,CPI增幅跃升至2.8%,为当年最高,也远超2006年全年1.5%的增幅,通胀趋势引起政府警觉,资源税改革进程也随之延缓。

  2007年政府设定了将全年CPI涨幅控制在3%以内的目标,高出2006年涨幅一倍。但实际运行结果,2007年仅1月和2月的CPI增幅控制在目标以内。自8月开始,CPI增幅更是冲高至6%以上。

  资源税改革的核心,是建立资源价格上涨与税收收入增长同步的机制的同时,提高资源税税负。政府希望通过改革矫正税制不合理带来的扭曲,又担忧改革对处于高位的CPI火上浇油。提高资源税税负,对积聚了很强涨价动能的原油、天然气和煤炭等,必然成为诱致相关商品涨价的契机。

  正因如此,2008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决定,“近期,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不得调整。”这也意味着资源税改革的实施,需CPI回落并稳定在适宜水平。

  财政部官员表示,资源税改革的目标是“对资源税进行整体改革,而不是个别调整”。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改革资源税计税依据,将现行的“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税收收入随资源价格上涨而增加,以体现“资源涨价归公”的理念;二是提高资源税税负;三是扩大资源税的范围。

  现行资源税的法律依据,是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资源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了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七大类。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纳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其中原油的税额标准为每吨8元至30元,天然气为每千立方米2元至15元,煤炭为每吨0.3元至5元。

  2007年底,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透露,改革拟将石油资源税税率定为10%,初期减按5%征收。同时将地热、矿泉水等水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依此方案,若国内原油价格以每吨4500元计算,按10%的税率征收,石油资源税每吨税额将达450元,减半征收也达225元,和现行石油资源税每吨30元的最高税额相比,税负显然将大幅提高。

  事实上,近年来政府通过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资源税税负水平在逐步提高。从2004年底至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提高了陕西、山西、山东、内蒙等20个省区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此外,调高了钼矿石、锰矿石、岩金矿、焦煤、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产品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资源税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每吨30元和每千立方米15元。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资源税部分税收优惠。如2006年1月,取消了对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全额征收,调整了对铁矿石资源税的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的60%征收。

  尽管如此,资源税税负仍处较低水平。如目前大部分省区的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在每吨2.0元至每吨3.6元之间,绝大多数为2.5元,大多未达到每吨5元的最高标准。

  据国家发改委的数据,2007年12月,中国主产省煤炭平均出矿价为每吨453元。若换算为“从价定率”,现行煤炭资源税税率最高值仅为1.1%。

  财政部科研所研究报告建议,资源税改为从价定率征收后,具体税率应为销售价格的5%至15%。可见,要缩小十几年资源价格大幅上涨与低税负间的落差,资源税税负水平大幅提高将难以避免。

  “但开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后,对资源税的压力减轻了许多。”财政部官员表示,征收特别收益金前,石油企业的超额利润很高,资源税改革面临的压力很大,目前缓解了很多。而且资源税税率的设计,还要均衡考虑其他行业的负担。

  专家也认为,资源税改革不仅涉及行业间的利益均衡,同时也会触及中央与地方、地方之间的利益调整。因资源税税负提高后,一些资源大省的资源税收入将提高,而使用资源省区的负担也会随之加大。尤其是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关系民生的资源,价格上升必然带来生活负担加重,对弱势群体进行补助是政府面临的现实问题。

  为此,有专家建议,对资源税改革后增加的收入,应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划分,中央分得的收入可用于受损行业和弱势群体补助。按现行体制,除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外,资源税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

  据悉,此次资源税改革不会触及收入归属问题,仍将保持原有格局,以避免地方政府的抵触,使改革得以顺利进行。

  中央政府虽高调放弃了分享资源税改革的增量收益,但对改革后面临的补助支出,却早已未雨绸缪。

  2006年3月,国务院决定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油价上涨获得的超额收入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并规定石油特别收益金属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当年即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450亿元,2007年预计征收600亿元以上。收益金主要用于公益性行业和困难群体补助支出。而2006年全年资源税收入仅为207.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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