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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往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2日 11:58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方会磊

  2007年6月4日,银监会正式撤销新疆哈密四家农信社,由新疆自治区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共同参与了此次农信社集体撤销清算工作。尽管官方尚未披露此次债权兑付的资金额度,但知情人士称,央行与新疆自治区、哈密地方政府将按比例分担,总额逾4亿元。

  巧合的是,两年前的2005年6月3日,在青海格尔木,海西银监分局与格尔木市政府也下发了相似的公告,只不过其指向的是格尔木市的8家农信社——后者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集体撤销农信社案例。尽管两年半的光阴已过,格尔木撤销清收工作仍未了结。

  依照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去年10月下发的<深入推进格尔木八家撤销社资产处置及清算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格尔木市8家被撤农信社的资产清收工作将于今年6月底基本完成,并将同时对相关违规违法人员进行依法处理;今年7月至9月,完成资产处置方案、清算方案与银监会、人民银行的确认,完成8家撤销社的市场退出。

  对比格尔木与哈密两地农信社撤销清算的前前后后,如何把握恰当的市场退出时机减少央行损失?如何选择有效的资产清收途径?对未来建立高风险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不无裨益。

  迟到的撤销

  事后看来,格尔木市8家农信社的撤销公告稍微来晚了一些。

  格尔木市8家撤销社前身皆为城市信用社,于1994年11月至1997年间陆续组建,但由于经营不善,1998年开始股份制改造,并于当年11月组建格尔木市城市信用社联社筹备组。2001年6月,格尔木市8家城市信用社全部改制更名为农村信用社,股东全部退出经营,民主选举产生新的经营领导班子,实行合作化管理。

  然而,2001年改制之时,8家信用社股本金抽逃严重、资本充足率低、不良贷款率高等重疾已然为日后的支付危机以至撤销的宿命预留了痕迹。

  组建初期,8家信用社均募集了不低于500万元的股本金。彼时,国家政策放宽金融市场准入标准,多家私营企业及业主开始进入。但由于对股东资格审查缺位,导致资本金抽逃、关联交易套取银行资金的弊案开始出现。

  2000年9月30日,8家信用社中的昆仑、银河、柴达木、兴达4家城信社的股本金均低于500万元,其中柴达木信用社股本金最低,仅为6万元;直至2005年6月3日撤销之时,4家信用社的股本金也仅分别为61.62万元、160万元、11.91万元和250.02万元。

  早在2001年改制为农信社之前,8家撤销社即暴露出资本充足率过低的危险信号。如果以资产净额和资产总额之比进行简单估算,1999年城信社联社筹备初期资本充足率为7.77%,2001年改制为农信社时,则变为-9.41%,已明显资不抵债。到2005年6月3日正式撤销清算时,8家资本充足率已暴跌为-78.37%。

  而从不良贷款率看,1999年改制初期不良贷款率即接近70%。而至2005年撤销前期,其不良贷款率已高达96.63%,后期撤销清算发现,8家信用社不良贷款高达5379万元。

  正是对撤销时机把握不够精准,央行为日后的撤销付出了昂贵的成本。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估算,如果在2001年就对格尔木市8家信用社实施市场退出,中央银行所承担的损失大致在3000万至5000万元间,但延缓至2005年6月, 致使中央银行为此承担了将近1亿元的成本。

  事实上,对比此次哈密农信社集体撤销案例,早在2004年"9·7"大案爆发之时,其脆弱的支付能力就显露无遗。哈密当地金融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认为早在2004年大案发生后引发挤兑危机时,即应该着手考虑撤销工作。延缓三年处置,不但当初央行1.38亿紧急贷款和救助再贷款收回无望,还需为此次撤销清算个人债权回购买单,成本无疑大增。

  引入AMC是优选?

  由于格尔木市8家信用社集体撤销系建国来首次,清算工作亦无先例可循,因而清算进程较为缓慢。青海当地金融界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点亦是青海省人民政府出台上述<实施意见>的动因所在。

  在格尔木案的清算中,资产管理公司扮演了重要角色。

  为推进清收进程,格尔木市清算组在向司法部门立案并移交清收资产的基础上,委托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对撤销社拥有的企业(个人)资产,进行催收和资产保全。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立即对撤销社现有资产逐笔、逐户进行清收。而在2005年撤销清算初期,资产清收主要由原农信社员工以及基层政府公职人员参与,此阶段清收对象额度小、相对分散。

  值得注意的是,格尔木不良资产化解难的主要原因在于依法收贷效果不明显,成本大、费用高;此外,格尔木8家信用社在组建中没有政府和市属企业参股,贷款对象大多是外地股东和本地个体户,因而在化解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地方政府表现得不积极、不主动。因此,引入AMC参与资产清收,减少了清算组缺乏地方政府支持所带来的局限性。

  相对而言,此次哈密农信社撤销过程中资产清收工作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强势支持,广泛动员行政力量参与清收,同时借助"流动法庭"依法处理清收纠纷,迅速推进了农户小额贷款清收工作。

  但是,未来针对重点贷户和大额贷户清收工作,仅仅依靠地方政府的支持已难以奏效。哈密清算组内部人士认为,若以司法途径对大额贷户进行清收,成本高且进程缓慢。通过AMC委托清收,虽然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但可能是相对较优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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