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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农民工租房应获用工单位补助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1日 14:19 《财经》杂志网络版
建设部等五部门发文称,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将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 【《财经》网综合报道】1月10日,建设部网站公布五部门联合下发的一份文件首次指出,农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用工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补助,并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这份文件全称为《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已于2007年12月5日下发到各级政府和部门。意见指出,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用工单位可通过多渠道来为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意见表示,用工单位可以采取无偿提供、廉价租赁等方式向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 意见还提到,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供,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积极引导和鼓励城乡结合部居民利用自有住房向农民工出租。 意见同时表示,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和住房不得出售或改作他用。擅自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意见还对农民工居住场所的安全和卫生提出了要求。其中提到,向农民工提供的居住场所应符合住宅安全、消防标准和基本卫生要求,远离危险源和污染源。 意见特别指出,各地要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并要求对集中建设的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项目,在选址、供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 2007年8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曾提到要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上海市在两个月后宣布,今后几年,上海将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并把“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作为未来工作重点之一。- (《财经》实习记者 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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