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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调整工时工资算法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1日 11:19 南方都市报
对应新的节日假期,月工作日调整为20.83天/月,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本报讯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对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以及工资折算办法进行了调整。 通知说,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新华 -对比 月平均工作日略减 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下发《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内容为: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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