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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城市新增工业用地适当压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8日 03:23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保障性住房、中低端住房用地占居住用地不低于70%

  □本报记者 王婷

  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通知,就国务院批准城市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问题指出,对城市申报新增建设用地,要按照综合平衡、突出重点的要求,适当压缩工业用地,重点保证居住用地。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居住用地的比例应不低于70%。

  通知还指出,为提高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从2008年起,在国土资源部预下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后,各省级政府可根据城市建设用地现状、潜力及实际需求,参照近年来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特别是上一年度规模,确定本年度城市用地方案,于每年2月底前汇总后一次性向国务院申报城市建设用地。

  从2008年起,城市申报年度用地方案,要依据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按照国家“从严从紧、有保有压”的土地调控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控制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合理安排经济社会发展各类必需用地,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关系民生的居住用地,特别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各地还要严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建设确需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在省级分配计划指标时,要根据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各城市特别是中心城市用地计划指标。

  城市申报新增建设用地,要按照综合平衡、突出重点的要求,适当压缩工业用地,重点保证居住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居住用地的比例应不低于70%。申报用地须按照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落实具体区位。因急需建设、有重大影响、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城市建设项目,确实无法在现行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规划修改方案,随同城市年度用地方案一并申报。

  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城市申报的年度用地方案,必须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用地必须核减;对于耕地保护责任不落实、土地利用浪费严重、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突出的城市,必须核减城市申报用地总量,并在上报时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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