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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蔚:广州“钉子户”判决暴露物权保护困境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7日 07:39 每日经济新闻
张天蔚 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广州市猎德村的最后4家“钉子户”,必须将其所住房屋交予“村集体”拆除,所获补偿,则以村股东大会通过的补偿方案为准。至此,4家“钉子户”的法律维权之路已经走到尽头,但由这一判决而暴露出的农村居民物权保护的困境,才刚刚破题。 此次判决与以往其他“钉子户”事件的最大区别在于,这是第一起围绕着农村宅基地上的“钉子户”而发生的纠纷和诉讼。而由于我国现有土地制度对城市、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二元化规定,使这一案件具有与以往案件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物权法》在面对农村宅基地和地上建筑物时的困境。 舆论普遍认为,《物权法》的出台,是中国法制和社会建设的重要里程碑。而一般公众理解,有了《物权法》,自己的房屋和围绕房屋而衍生的一系列权利便有了法律保障。重庆、深圳的“最牛钉子户”,也确实都乘着《物权法》实施的“东风”,实现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以上城市“钉子户”能够以《物权法》为武器保护自己物权的基本依据是,按照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但“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九条)。对于城市购房者而言,便是“依法”获得了房屋所占土地的70年的使用权,也因此而获得了对所购房屋为时70年的“准所有权”,也因此而能够得到《物权法》中“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之条款的保护。 在这种相对明确的权属关系之下,政府或其他组织能够强迫业主拆迁的唯一理由,便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土地征用。而在私权观念日趋强化的背景下,“公共利益”的界定十分敏感,以至于从《物权法》公布、实施到现在,全国尚没有一起以“公共利益”为名的强制拆迁事件。 而此次广州两级法院的判决中,却创造性地出现了“村集体利益”的概念,并以农村宅基地为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的法律解释,开通了“村集体利益”顺利碾过“钉子户”房屋的坦途。 虽然我国现行土地制度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为集体所有,但按照人们的普遍理解,一般随农村村民降生而自动获得的宅基地,理当享有伴其终生的无限期使用权。因此,人们一般普遍认为,农村居民对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比城市居民更完全的“准所有权”。但广州市两级法院的判决,却无情地打破了这一“共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弃上述社会共识和农村事实沿用的惯例而不问,只严格解读法律条文,则由于农村村民没有以明确的法律程序,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依法明确给”自己使用,则其所有权确实应为村集体所有。村集体也确实可以以“集体利益”的名义,收回该宅基地和与其不可分割的房屋,并以村集体确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房屋名义上的主人却没有协商、议价的权利。而“村集体利益”相较于边界模糊的“公共利益”,则狭窄和明确得多,只需一次村民集体的投票表决便可。猎德村村民也确实以98.6%的高票,明确了“村集体利益”所在。广州市两级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也正是基于上述的逻辑和猎德村村民的票决。 但若是这一逻辑成立,则以“集体利益”的名义剥夺某个村民个人对其房屋的权利,竟然完全与《物权法》无涉;《物权法》中所称“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竟然并不包括农村居民的房屋。这也就意味着,我国农村所有村民对其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利,均不受《物权法》的保护。一部千呼万唤的《物权法》,却无法保护占全国2/3以上人口的最大宗物权,如此尴尬的局面,不是缘于法律的疏漏或含混,便是缘自对法律的刻意误读。(摘自《北京青年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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